中安在线讯 (通讯员:朱晓非) 日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涉嫌六种罪名的九名被告人进行审理,一审判决刘运堂等九名被告人分别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刘运堂等九人死缓至九年不等的刑罚,同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八万六千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至2007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运堂、程华、程孝运、程广山、佟林、程中心、刘北斗、刘金山、武国锋分别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十八里镇、双沟镇及周边河南省乡镇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作案25多起,劫取财物数额巨大;窃取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3起;窃取他人财物3起;同时还有寻衅滋事及非法持有枪支行为。
2005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程华伙同程广山、刘北斗、卫杰(另案处理)窜至谯城区双沟镇申岗北105国道抢劫被害人丰某父子的现金320元、小麦约23000斤以及价值约1200元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刘运堂伙同程华等人将小麦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被抢小麦价值16560元。2007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运堂伙同程华、程孝运、程广山窜至谯城区十八里镇马营村东311国道路北养蜂房,打伤被害人程某、方某,并持枪抢劫现金约10000元、手机一部。经鉴定程某、方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200元。9月13日夜,被告人刘运堂伙同程华、程孝运、程广山、佟林、程中心、刘北斗等窜至河南省王皮溜镇某村被害人余某家中,持枪抢劫现金约400元以及手机两部。后又挟持从此路过的被害人付某,抢了其诺基亚牌手机一部,并让其叫开被害人马某的家门,在马家抢劫现金约280元、飞彩牌农用机动三轮车一辆以及鸡约20只。经鉴定被抢机动三轮车价值2150元,鸡价值100元,三星牌手机价值l00元、诺基亚手机两部价值260元。另外,该团伙还实施了其他二十二起抢劫案。
2006年5月9日凌晨、6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运堂伙同程华、程孝运、佟林等人窜至谯城区十河镇三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三台。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分别为7860元、5000元7860元。
2007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运堂伙同程华、程广山、佟林在谯城区十河镇侯桥桥西河南岸盗窃抽沙船上的柴油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l870元。另外,该团伙还实施了其他两起盗窃案。寻衅滋事部分
2006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刘北斗借故指使穆耀华(另案处理)在谯城区十八里镇赵桥行政村东闫庄将路过此地的被害人程广民打伤。经鉴定程广民的伤情为轻伤。
2007年9月22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民警在被告人程华家中搜查出一支土制单管火药枪,经鉴定该枪具有杀伤力,足以致人死亡。程华非法持有枪支,并多次使用该枪支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和河南省鹿邑县辖区实施抢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运堂、程华、程孝运、程广山、佟林、程中心、刘北斗、刘金山、武国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运堂、程华、程孝运、佟林结伙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刘运堂、程华、程广山、佟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运堂明知是程华等人抢劫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构成了掩饰隐瞒所得罪。被告人程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刘北斗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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