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再买首付应按“第二套房”算
本报讯 (记者付中)称开发商承诺买过房但已出售,要买新房只需按20%支付首付款,但当买房人买房办贷款时才被告知应按买“第二套房”算,须提高20%首付比例。
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诉称:2007年11月23日,他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总价为103万余元的房屋,并支付了10万余元首付款。合同中双方约定,83万元贷款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足额付至开发商账户。
在买房前,刘先生已经利用商业贷款购买过一套房屋,并在2007年10月30日出售。了解到国家要提高二套房首付的规定后,他向开发商进行咨询。
刘先生称,当时开发商告诉他,既然房子已经卖了,就不存在第二套房的问题了,只付20%就可以办理贷款。 但办理贷款手续时,银行却告知刘先生,此情况应视作第二套房。
为此,刘先生诉至法院,认为开发商对自己作出的可以做80%贷款的许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要求解除合同,由开发商退还房款及印花税,并支付利息。
法庭上,开发商辩称:国家出台新规定在前,双方签订合同在后,刘先生对于国家政策的变化应当是早已知道的;刘先生此前是否利用贷款买过其他房屋,公司无义务更无权利查询。
公司也没有承诺他可以做80%的贷款。刘先生不但没理由要求退房,还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在贷款不成的情况下将房款一次性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国家已就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问题出台了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同一人如果在此之后再次利用贷款购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因此,已经贷款买过房的刘先生,所要支付的首付款比例,必然不能低于40%。
故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根据有关部门2007年9月27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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