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南宁9月28日消息(记者陈俊北海台记者苏媛)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0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广西海域使用管理由此进入法治轨道。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共有21条,涵盖了海洋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用海申请、海域使用权流转、海域有偿使用以及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办法》从广西区海洋开发现状以及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主要确立了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确权登记和海域有偿使用等三项制度。
按照《办法》的规定,经审批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严格执行,修改已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办法》规定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的情形为:一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临海产业发展需要;三是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需要。这样规定,为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需要修改海洋功能区提供法律依据,将对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障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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