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10月4日电(记者卜云彤)海南通过立法总结改革经验,为海南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从1988年8月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在海口召开,到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今年召开,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地方立法权和经济特区特别立法权,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其中现行有效的183件。
以立法推动改革开放,将特区的政策优势转化为体制机制优势。如海南经济特区土地有偿出让转让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海南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以及“一脚油门踩到底”取消收费关卡的海南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
以立法推进产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如无公害瓜果菜管理规定,促进了海南优质绿色农产品畅销国内外;海南省旅游条例,对开放旅游市场,规范旅游管理,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了海域综合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海洋产业发展。
以立法促进生态省建设。建省以来,这方面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共有31件。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作出了加强重点景区、沿海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以及南渡江生态管理环境保护规定。
以立法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海南6个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有力地促进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
1999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和2003年作出的关于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的决定,促进了海南房地产市场走出低谷、健康发展。1999年作出的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促进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
建省以来,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建设生态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强信用建设等决定、决议,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