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和未婚男友合买了一套房屋后,许女士发现对方出轨致另外一名女子怀孕。分手后,许女士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要自己曾经支付的买房款。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判决负心男给付许女士35万元。
许女士称,2003年,她与赵先生建立恋爱关系。
2005年底,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2006年,两人以赵先生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她交了30万元首付款,并偿还银行贷款、房屋保险费等3.5万元。2006年下半年,她发现,赵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致对方怀孕。
两人断绝恋爱关系后,许女士将赵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归还购房款33.5万元,并支付70万元的房屋升值款。
庭审时,赵先生则表示,许女士只支付了12万元首付款及2.3万元银行贷款,剩余款项都是他支付的。
法院审理后认定,购房人虽为赵先生,但此房为两人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共同偿还贷款,属共同财产。恋爱关系结束后,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付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该套房屋的折价款,应为双方分手时房屋市场价值减去未偿还贷款的一半。经测算,该套房屋扣除贷款后的市场价格为70万,故许女士可得35万元。
宣判后,赵先生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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