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民石先生致电本报热线反映,他和房东签了《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并交了定金,但直到现在,他也没看到房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他向中介公司提出返还定金,但被拒绝。
石先生:没看到房东产权证明 石先生告诉记者,9月10日,通过福州家天下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的介绍,他看中了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230号水映天长家园内1套面积为104平方米的商品房。
由于初次购房没有经验,他当时没有查看房东是否有房产证。9月21日,三方签订了《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家天下”的工作人员当时表示,合同签后一两天会给他看房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完合同当天,他将5万元现金存入“家天下”的账户。
第二天上午9时,石先生致电“家天下”的黄小姐,要求查看房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方说房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好了。上午10时许,“家天下”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致电石先生说,手续已经办好,让其交10余万元首付款。由于未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石先生决定暂缓支付首付款。
据石先生说,9月29日,房东、石先生和中介公司三方在“家天下”总部商谈售房事宜。此时,房东仍无法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家天下”的黄小姐此时表示,合同“今后可以补给你”。一听此话,石先生拒绝购买此房,并要求“家天下”退还5万元定金。但石先生的这个要求被拒绝。
中介公司:更名手续正在办理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家天下”总部,该公司负责人不在。昨日中午,该公司负责人郑心科致电记者表示,这次房产买卖是办理一手房更名,这与一般的二手房交易不一样。石先生在签订合同后,见福州房价下降,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由于合同是三方共同签订的,石先生单方面悔约并要求退还5万元定金的要求,中介方无法做到。郑心科告诉记者,目前房东正准备追究石先生的违约责任。
郑心科还表示,他们在出售该房时,看过开发商向房东开具的购房发票,这才代理出售这套房子。当记者要求看房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方表示,该合同目前正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律师:无法提供“合同”应视违约 福建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德认为,由于房东到目前仍未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石先生可以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查阅房东的相关购房资料,如果房东根本没有从开发商手中购得这套房子,或者其房产无法转让,其通过中介公司售房行为将构成欺诈。
李文德说,作为监管方的中介公司,如果未履行监管义务,即其无法提供房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石先生可以认为中介公司违反了三方签订的合同,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对方拒绝返还,石先生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张铁国)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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