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天津10月15日消息 (记者翟媛王嘉军)不久前,天津市通过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将自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天津市物业管理进入新的发展历史时期。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物业处处长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介绍了此次修订新《条例》的初衷。
她说,“修订新《条例》的初衷是基于三点。第一是根据我们的《物权法》和国家刚刚修订的《物业条例》进行法律上的对接,第二主要是为了把我们六年来《条例》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很多行之有效的配套办法当中可操作的条款放进《条例》中来,第三主要是解决我们当前行业发展当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很多针对性的条款。”
自2002年12月1日,天津制定施行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对规范天津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物业管理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天津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保证新《条例》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修订后的《条例》对促进天津物业管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建立和谐的物业服务关系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王军处长说,“这次《条例》的修订主要围绕三大方面的问题。第一大方面主要体现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有机结合,赋予了接到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10项监管职责;第二点呢我们这次《条例》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市一级的各个委办局以及我们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当中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当中应当行使的行政管理的责任和他们应当服务的内容;第三就是这次《条例》更加规范了我们物业管理相对人,比如我们的业主,我们的物业企业包括开发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当中怎样做,有很多条款都在这方面有了明确。”
据了解,为确保新《条例》12月1日起贯彻落实,目前,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正在认真进行各项准备,抓紧修改配套文件、制定示范文本、规范备案程序,同时对天津市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分级、分批培训。此外,天津市房管局还通过多种方式,让新《条例》真正进入物业项目、进入业主家庭,落实到物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合法经营以及业主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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