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10月17日电 (记者 伍晓阳) 行政诉讼“告官不见官”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已成为司法领域的一大难题。云南省玉溪市政府近日作出规定,对四类比较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的,将由监察部门进行“问责”。
记者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2003年至2007年间,玉溪市法院系统共受理行政一审案件268件,其中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出庭应诉的只有12件,比例为4.47%。玉溪市中院副院长李志明说,行政机关成为被告时,多数委托律师代理出庭应诉,这已成为一种“惯例”。
针对此种现象,玉溪市政府近日出台《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对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事宜作出明确要求。这项制度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争议时间较长的案件,涉及面较广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委托本机关其他负责人出庭。
对上述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拒绝出庭应诉的,法院可向同级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玉溪市市长高劲松表示,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监察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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