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克隆存折案"二审判决:银行责任由三成增至五成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张怡川)真存折在自己手上,但存折里的钱却被人用“克隆存折”取走。
2008年1月3日,王女士到某银行华景新城支行查询存折明细时,发现存折中的8.6万元不翼而飞。后经翻查银行的监控录像,发现王女士的钱是在1月1日和2日,由一名男子分三次在三个不同的地方利用“克隆存折”在银行柜面取走的。
2008年5月13日,天河区法院一审后认为,王女士没有对存折的账户信息和交易密码严格保密,是造成存款被冒领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银行未尽到足够的审核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30%的损失。
“如果银行能够认出假存折,我的钱就不可能被取走。”认为银行应该负全部责任的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院。2008年8月4日,中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
昨日,中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负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有效甄别客户身份是银行应尽的义务。本案中银行没有及时识别出虚假存折,导致“克隆存折”顺利通过银行监控。但是,王女士存折密码泄漏也是存款被冒领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银行和王女士责任相当。故变更原判决为,银行赔偿王女士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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