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灵川讯 (记者邓振福)10月22日上午,灵川县大圩镇的周某向本报桂林新闻热线反映,6月21日,他将自己的车子交给修理店维修,修理工修车完毕在收拾工具时,车子从斜坡上意外滑动将修理工压死。
车主结账时,车子意外压死修理工
10月22日,车主周某向记者介绍,6月21日上午,他的货车有点问题,他便将车开到大圩镇街上一家修理店维修。当时,修理店安排修理工赵某为他修车。当晚11时许,车子修好后,他背对着车子跟店内的老板娘结账,赵某去车子下面收拾工具。突然,他听到车子滑动的声音,转头一看,只见停在坡上的车子正向修理店方向滑动。他赶紧跑过去想用手按住脚刹,但已来不及了,车子滑了约3米远,撞到修理店的大门和墙壁,赵某被压伤。修理店老板和周某一起将赵某送去医院,但因伤势过重,次日凌晨,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灵川县大圩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到现场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周某平时跟赵某关系较好,双方也没有矛盾和纠纷,认为周某没有故意犯罪的动机,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建议由有关部门处理。
保险公司拒赔后,车主陷入窘境
事发后,灵川县安监局和灵川县运管所都派人来到现场进行调查。县安监局调查后认为:当时修车已结束,不再是生产过程,突然发生的意外不属于生产事故。而且由于现场已被破坏,加上事发时只有赵某和周某在场,无法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因此无法认定责任。
对于车子为何会滑动压死人,灵川县运管所经过现场调查后认为,一是车轮下没塞防滑物防止车轮滑动,二是没有使用手刹。由于查看现场时已有所移动,运管所工作人员无法分析出具体原因。
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周某和修理店都应该对此事负责。他们和周某协商,他的车子买了保险,由周某对事故负责。当时,周某以为自己车子买了保险,现在车子压死了人,保险公司应该会出大部分赔偿款,于是就同意了。7月16日,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周某与赵某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周某赔偿赵某家属经济损失16万元,定于当年7月21日前付清。在保险赔款不足16万元时,由周某赔偿15万元。如超过时间未交清,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
周某说,保险公司派人来现场调查后,认为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理赔。到了协议约定付钱时间时,他筹不到那么多钱,只付了2.2万元给死者家属,同时拒绝支付剩下的13.8万元。
死者家属提出索赔,车主认为很冤枉
周某拒绝支付剩下的13.8万元后,死者家属以周某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由,将周某告上了法院,向周某索赔13.8万元。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将周某的货车扣押。
灵川县法院审理时认为,周某与死者家属签定的赔偿《协议书》反映了协议双方真实意愿,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判决周某按协议的约定,将剩下的13.8万元赔偿给死者家属。
9月25日,周某领到判决书后,后悔当时太糊涂,不应该在保险公司未下调查结论前,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
周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他到修理店修车,付修理费给修理店,因此他是一个消费者。至于修理工出现意外事故,不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因为,修理店与修理工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应该由修理店来承担赔偿。因此,他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已于近日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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