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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农民的实践和选择权

  其实,农民争取地权的实践一直没有停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农民为了使农地有效流转、有效配置,在实践中采取的第一种做法是“有偿承包,按份分配(地租)”。

所有权是均分的,承包权是非均分的,不是家家户户都种地,而是将土地标价后招标承包,多出钱的(种田能手等)优先承包。这种模式东北多见。

  第二种做法是“所有权均分,增人增地、减人减地(规定3~5年调整一次),承包合同一定5~10年不变,动账不动地(份额所有权在账面上调整平衡,承包地和承包合同不变),多占地者补偿少占地者”。这样既体现了公平,又避免了土地的频繁调整。这样的模式在中部多见。

  第三种做法是“集体所有,专业组责任承包经营,收入成员平均占有”。这样的模式在多数工业化程度较高的村庄发生。

  第四种更普遍的做法是,农民根据市场的变化,经常改变农地的农业用途,如水稻地改鱼池或稻田养鱼,棉花地改果树蔬菜,或扩大复种指数等等。

  为追求更多地租增值收益,农民的做法是:一是直接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开荒地”发展乡村工业,农民集体占有全部的地租增值收益,这种做法在80年代非常普遍;二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将土地“农转非”后直接出租给资本家,农民集体获得数倍于前的土地租金增加值。广东等沿海地区农村多是这样做的;三是将村庄的宅基地或“四荒地”或“废地”集中整理,再对外出租,农民集体占有土地增值收益。

  笔者最近去越南考察。从越南15年的土地“私有化”实践来看,只要政府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私有制下,不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是不可能的),“私有化”并不必然增加农民土地资本化收益,倒是更要警惕资本家和权力者获得土地资本化收益。

  中国农民有自己扩大地权资本化收益的做法:第一种办法是,建立农民土地信用社,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或所有权(宅地)都可以在土地信用社抵押贷款,利息收入归农民自己(农村金融内置化),即使有还不起贷款的可能,但地权还有集体这层保护,风险要小很多。这种模式在90年代的内蒙古小兴安岭地区常见;第二种做法是,面对政府征地,农民不是寻求更多现金补偿,而是努力获得更多的“返还地”。因为补偿的只是承包权(30年承包权出让金),失去的是土地所有权。何况钱不能生钱,而获得“返还地”是分享所有权资本化收益,是持久的收益。这种模式在温州、广东等地常见,一般是10亩返回3亩;第三种做法是将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开发,建成“小产权房”或厂房,出租或入股,获得土地资本化收益最大化。这种模式在北京等地普遍存在。

  实际上,农民的实践已经表明,重要的是给农民选择权,而不是规定农民怎么做,怎么做是农民自己的事情。

  其实,农民争取地权的实践一直没有停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农民为了使农地有效流转、有效配置,在实践中采取的第一种做法是“有偿承包,按份分配(地租)”。所有权是均分的,承包权是非均分的,不是家家户户都种地,而是将土地标价后招标承包,多出钱的(种田能手等)优先承包。这种模式东北多见。

  第二种做法是“所有权均分,增人增地、减人减地(规定3~5年调整一次),承包合同一定5~10年不变,动账不动地(份额所有权在账面上调整平衡,承包地和承包合同不变),多占地者补偿少占地者”。这样既体现了公平,又避免了土地的频繁调整。这样的模式在中部多见。

  第三种做法是“集体所有,专业组责任承包经营,收入成员平均占有”。这样的模式在多数工业化程度较高的村庄发生。

  第四种更普遍的做法是,农民根据市场的变化,经常改变农地的农业用途,如水稻地改鱼池或稻田养鱼,棉花地改果树蔬菜,或扩大复种指数等等。

  为追求更多地租增值收益,农民的做法是:一是直接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开荒地”发展乡村工业,农民集体占有全部的地租增值收益,这种做法在80年代非常普遍;二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将土地“农转非”后直接出租给资本家,农民集体获得数倍于前的土地租金增加值。广东等沿海地区农村多是这样做的;三是将村庄的宅基地或“四荒地”或“废地”集中整理,再对外出租,农民集体占有土地增值收益。

  笔者最近去越南考察。从越南15年的土地“私有化”实践来看,只要政府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私有制下,不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是不可能的),“私有化”并不必然增加农民土地资本化收益,倒是更要警惕资本家和权力者获得土地资本化收益。

  中国农民有自己扩大地权资本化收益的做法:第一种办法是,建立农民土地信用社,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或所有权(宅地)都可以在土地信用社抵押贷款,利息收入归农民自己(农村金融内置化),即使有还不起贷款的可能,但地权还有集体这层保护,风险要小很多。这种模式在90年代的内蒙古小兴安岭地区常见;第二种做法是,面对政府征地,农民不是寻求更多现金补偿,而是努力获得更多的“返还地”。因为补偿的只是承包权(30年承包权出让金),失去的是土地所有权。何况钱不能生钱,而获得“返还地”是分享所有权资本化收益,是持久的收益。这种模式在温州、广东等地常见,一般是10亩返回3亩;第三种做法是将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开发,建成“小产权房”或厂房,出租或入股,获得土地资本化收益最大化。这种模式在北京等地普遍存在。

  实际上,农民的实践已经表明,重要的是给农民选择权,而不是规定农民怎么做,怎么做是农民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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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uo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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