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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一项有益的探索

  2000年以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结合自身特点,开始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并逐步将法官助理制度与合议庭制度改革相结合,建立了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2002年湖南省浏阳市根据改革思路,2003年开始运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运行机制,2004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确定为全国法官助理制度18家试点法院之一。

  新的运行机制在过去“法官+书记员”的模式上,设立了“法官助理”一职。由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案件辅助性工作,书记员专门负责法庭记录,三者之间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分工负责。

  这一机制的运行,已达到了改革试点预期的目的。

  随着法官助理制度在全国几十个法院实行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10月25日于北京召开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暨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研讨会上强调: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将有助于法官队伍建设。

  江必新指出,要正确认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载体,是司法权优化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队伍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必由之路,是实行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突破口。

  他同时强调,要理性认识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困难及可能带来的问题,要以解决现存问题和可能发生的问题为着力点,加大法官助理制度的力度。

  法官助理制度:一项有益的探索

  本报记者 蒋安杰 袁定波 本报实习生 袁圣韵乐

  不像"坐堂"的、倒像“跑腿”的——有人这样形容陷于取证、调解、送达文书等大量事务性工作的法官们。

  从2004年9月,正式启动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将法官审判业务性的辅助工作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法官助理只协助审判,没有审判权。

  法官助理制度打破了传统“一审一书”的审判模式,从收案到结案法官不再大包大揽。法官助理将法官们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了出来,使法官们能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坐下来静心研究相关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问题。

  审判组织的公正和效率要求同样应当贯彻于法官助理改革过程。如何才能合理配备适当数量的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工作,以期达到效率最大化,是当今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四年来,法官助理究竟是法官的助手,还是准法官;到底辅助谁,是辅助法官还是合议庭;法官助理职能是书记员还是行政人员一度让试点法院深受困扰,法官助理制度迫切需要“正身”。

  话题之一:

  法官助理是法官的私人助理还是法院工作人员

  “我国法院长期以来审判业务和一般事务不区分,法官在从事高度专业的审判业务的同时,还要承担很多事务性的工作,使得工作效率和法官作为高级人才的性质和一般人员混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一语道出改革的背景。

  法官助理制度是分类管理的有益探索,在试点中,不少基层法院总结出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如果能够提炼成框架的话,确实有利于司法制度的发展。

  “法官助理怎么定性法律界分歧颇大。”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指出,法官助理制度的重要意义毋庸置疑,法官助理职能定位则是起着关键作用,如果定位不准,将会影响其作用发挥。

  有人认为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那么这个助手是类似于秘书、书记员或者高级书记员,还是服务员或者准法官?在设计上也没有明确到底是辅助谁,是法官还是合议庭。

  马怀德教授认为,法官助理就是为法官个人提供帮助服务的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工作人员,相当于法官的秘书或者助手。英美国家,法学院的毕业生进入法院主要是作为某个法官的助手,所以简历里也是写做过哪一位法官的助手、秘书。如果我们认为是合议庭或者法院的助理,那么定位上就会发生模糊。

  “去年我去德国考察,他们法院几乎没有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都是法官自己开庭,然后有录音设备,回去再整理。我们问他们为什么不用书记员?他们说没钱、雇不起。”

  马怀德表示,法官助理要注意不要让人认为是法官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了助理,或者变相的变成了书记员或者法警。

  对于房山区的“3N1”模式,马怀德表示,如果3+5+1,那么三个人的合议庭配5个助理似乎太多了。一般说来一个合议庭有一个或者一个法官有一个,应该就是极限了,在结构上如何安排,应该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总的数量不宜太多。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万一认为,如果是单独的序列,作为法院工作人员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作为法官的私人助理,在要求和职责分担上肯定有区分。我国作为法官的私人助理似乎操作性比较差,应当是作为法院的内部工作人员。

  “法官助理要相对固定、稳定,是一个和法官有一定距离的职业。”马怀德说。

  话题之二:

  法官助理的门槛是高还是低了

  法官助理应设怎样的门槛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应适当设定选任条件,太高了招不进,太低了不能保证质量。

  关于法官助理的选拔条件,马怀德认为,首先应当学过法律,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定为法律本科,是否通过司法考试倒不重要,但是应该是学过法律的。现在的法学毕业生也能够提供相应的人才支持,不能降格以求。

  “法官助理制度的确立,固然要考虑现实,但是也不能考虑过多,不能把法官助理作为消化现有人员,解决书记员出路的方式。如果仅仅是考虑这些问题,不符合法官助理制度建立的意义。”马怀德说。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万猛表示,关于法官助理的条件,应当确定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应当优先录用。法官助理应当成为法官的后备库,法官助理中的优秀分子做法官是一条可行之路。

  他说,应该鼓励法官助理通过司法考试,并分别高、中、初级管理,并且对于优秀分子可以晋升法官。

  关于年龄,应当以22岁为准,因为现在的应届毕业生就是22岁,如果等一年,那么又变成往届生,又不能考公务员,所以希望放宽。

  话题之三:

  法官助理职责该限定在怎样的范畴

  法官助理的职责,马怀德认为更多是要起辅助作用。

  “如果法官助理代行很多法官或者书记员职责,就有错位的可能。因此法官助理不能做书记员或者法官的工作。法官助理都弄好了,法官就等着签字,也不符合司法规律。”马怀德指出。

  万猛认为,法官助理是帮助法官做部分审判业务工作,包括程序和实体。实体工作主要是审阅案卷和文书起草。助理看卷是可以的,那么法官是否还要看卷?如果一起看?那么是否是浪费?

  万猛表示,法官的主要任务实际就是三点,一是看卷、二是开庭、三是写判决。在写判决的时候,前面的部分可以由法官助理写,而后面的裁决意见是由法官写。比如仲裁机构就是这样分工的,效果很好。

  马怀德认为,法官助理不应负责起草判决书。“他没有参加庭审,怎么能够起草法律文书呢?”

  马怀德举例说,美国的法官助理就是替法官查资料,行政职责就是由行政人员负责,美国的法官助理就是法官的学术秘书的职责。如果法官助理承担了法官的大部分工作,等于法官变成了领导岗位,现在有的规定对法官助理的职责的规定过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教授认为,中国未来司法制度的完善还是要从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寻找方向和道路。加强分类管理,将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区分,解决司法行政化的问题,同时减轻法院负担,这个大的方向是没有错误的。

  熊秋红表示,助理是协助法官还是协助合议庭?现在看主要是协助合议庭工作。法官助理不直接独立承担审判责任,是否合适?应当有一个原则性规定,比如法官助理不得独立办案,不得自行裁判等等。

  “法官助理不能代替法官,审判职能只能由法官完成,助理就是协助法官审理案件,不能涉及审判实体或者说对审判有实质影响的问题,否则就是职能越位。”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万一说。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处长陈海光表示,在现有法院体制的大背景下,法官助理制度有其现实必要性。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三者之间是递进的关系,为什么现在会有交叉,就是因为现在各种制度之间还没有协调好,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必须和书记员的改革结合起来。目前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的整合改革包括三个部分,即编制内聘用书记员、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进以及法官员额编制,三者逐级递进,而要使三者彼此协调,法官助理制度是其中重要一环。

  “法官素质的提高,是经验和知识同步积累的过程,我们从学校毕业出来后,刚刚承担审判职责的时候,能否做到公正、把案件处理好,也是要打问号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泽军深有感触。

  张泽军认为,必须区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区别,有的工作必须由法官做,有的必须由其他工作人员做。

  “职责定位,法官助理就是协助法官工作,但是要解决职责错位的问题,不能把法官变成领导职务,真正办案的主要工作还是要由法官完成。”张泽军强调。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郝银钟则主张,不要将法官助理定成公务员,他就是法官的助手,如果同质化,会产生一系列的冲突。

  话题之四:

  法官助理、法官、书记员、助审员之间的关系

  在未来的法官队伍中,是否所有的法官都要从法官助理中晋升?如果法官考核不合格,能否降为法官助理?如果法官自己不愿意做法官,能否主动要求降为法官助理?

  赵万一更倾向于将法官助理定位为法官序列中的一部分。如果认为法官助理是准法官,就必须要求从助理中选任,就是在任法官之前,必须有助理的经验和资历。

  张泽军则建议将法官助理作为助理审判员的归位。如果助审员和法官助理都是内部任命的,但是一个能够行使审判权,另一个不能,既没有这么多的力量,也不利于干部的培养。

  “法官助理应该类似于书记员,因此有些法官助理应当长期或者永远做这个工作,不要当了书记员就想当法官助理,当法官助理又想当法官,这不利于法官内部队伍的稳定。当然有些人先安排为法官助理,恐怕有一部分是不稳定的,他们更加希望晋升,所以有必要规定法官助理的职级分类,工资待遇可以提高,但是岗位不能变。”马怀德提出。

  目前,我国的现状是,东部地区,经过20多年法院内部队伍建设,几乎无论什么人进入法院都面临很高的门槛,在有的地方书记员就是负责记录,连事务工作都不做。要想进法院,至少是两道考试:一是公务员考试,二是司法考试,这样进来的人,就是要来做法官的,开始虽然做不了,但是最终是以法官为目标的。但是在中、西部,法院的冗员不少,也面临严重的法官断层,考不过司法考试,要办案就没有人了。所以法官助理的改革在不同的地方就面临不同的情况。

  在东部面临内部的升迁,必须在优化组合上下功夫。比如房山的方式,这个是向组合要效率。但是在中、西部,案件并不一定能够多,也没有必要在效率上提高,中西部不少法院面临的问题是真正有资格签发法律文书的没几个人。二者面临的问题是完全不平衡和不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立统一的制度,确实很困难。法官助理制度只能相对统一,但不能一刀切。

  王亚新认为,法官和助理的关系,从长远来看,东部的人员能够保证助理进来就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但是中、西部肯定做不到。如果都有资格,那么一个做助理,一个做法官,肯定有矛盾,但是如果助理没资格,就不会有矛盾,这个在规定上如何体现,需要考虑。

  江必新表示,要规范法官与助理、书记员的关系,防止关系的非正常化。要建立法官助理的考核、晋升和激励机制,提高法官助理工作的积极性。给法官助理一个序列,有晋升的机会,并且加大考核力度,并且法官助理可以成为法官的后备力量,也是一个激励。

  建构一个制度,不仅是要关注优越性,更要关注后遗症和负面影响,要理性认识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困难以及可能带来的问题。

  “以解决存在和可能发生的问题为着力点,加大法官助理制度的力度。”江必新指出,应争取修改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在立法上解决法官助理的法律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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