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开始,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三年来在该县人大的支持下,尝试从公益诉讼到支持起诉进行探索,维护公共财产和弱者合法权益,效果不错。
检察长接访是获取线索的重要途径。王威 摄
1 首次尝试,人大、法院予以支持 2 006年,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开始了公益诉讼的探索,这也让该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了一个新飞跃。
这一年上半年,有群众向睢宁县检察院举报,称一些超市违法收取职工风险抵押金。检察官经调查得知,确有部分超市在员工就业前,强行收取应聘员工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的“风险抵押金”。仅县城内两家较大超市就收取了职工风险抵押金300多万元。
“尽管我们不情愿,但为了找份工作,怎么敢告超市呀。”很多员工私下里对检察官说。
靠员工自行维权不现实,经过深思熟虑,睢宁县检察院决定以公益诉讼的形式,对两家超市违法收取职工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退还职工风险抵押金。
尽管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对公益诉讼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睢宁县检察院检察长沙锦瑞认为,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和部分法律工作者的不断探索,公益诉讼在化解个案纠纷、维护弱势群众群体利益、推动立法与司法改革等方面的作用已经越来越突出。对此,“检察机关有责任作出积极探索,推动公益诉讼本身的立法,以便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也正因为公益诉讼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检察院决定先争取人大的支持。2006年5月,睢宁县检察院向该县人大汇报了工作思路。
6月9日,睢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史以来第一次研究公益诉讼。
该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传玉曾在法院工作多年,对立法原则、法律精神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和把握。他认为,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为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运用司法手段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视为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直接的、特殊的利害关系。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王传玉在常委会主任会议上阐述了这一观点。
经过热烈的讨论,此次主任会议形成了一份会议纪要。纪要提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新事是好事,是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和有效途径,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检察院可以选择试点,以后再逐步推行。
为使检法两家尽快达成共识,7月10日,睢宁县人大常委会召集法院和检察院共同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公益诉讼工作。法院院长明确表示,法院将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将按照相关实体法的规定审理此案。
在人大和法院的支持下,9月5日,睢宁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将一家违法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超市告上法庭。被起诉后,这家超市马上表示愿意退还风险抵押金,并很快与员工达成还款协议。另外一家大型超市也与员工达成协议:由超市一方按月向员工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员工有权随时要求公司归还借款本息,超市一方不能拖延。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首战告捷。
2 诉前和解,帮助村民维权 有了第一次成功探索,睢宁县检察院又对该县境内吴桥村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并通过诉前和解,实实在在地维护了吴桥村村民的生命健康权。
2 006年7月,睢宁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信,称吴桥村村民由于水资源被垃圾污染,许多群众患病,甚至有部分村民患上癌症。检察官建议该县卫生局对该村饮用水质进行检验,发现抽取的五份居民正常饮用水均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鉴于受害群众没有足够的精力、财力,更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无力提起民事诉讼,睢宁县检察院一方面准备向污染事件的管理责任者、该县城市建设管理局提起民事诉讼,一方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对设置在该村的露天垃圾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城市建设管理局很快便拿出了整改方案,并迅速加以落实,对垃圾处理场进行整治,进行改厕、改水,使村民用上干净的自来水。
睢宁县检察院代表弱势群体,直接以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最终通过诉前和解,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做法,在睢宁县引起巨大反响,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意识大大增强。
但是该院民行科科长李春富并没有因此而兴奋,相反,他还有些困惑。在超市违法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案件中,睢宁县法院曾向上级法院口头请示,此类案件能否接受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他们得到的回答是,“这不属于请示的范围,不便回答”。“正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各地对于公益诉讼的看法不同,当然判决或裁定的结果也就有所差别。”李春富说。事实上,这两起案件最终都不是通过法院判决,而是通过诉前和解得以解决的。“如果诉前无法达成和解,如果没有人大的支持,如果法院裁定驳回我们的起诉,如果判决后被告上诉,可能就是另外一个结果。”李春富无奈地说。
3 从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到支持起诉 提起公益诉讼虽然没有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条,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维护公共利益。
该院检察长沙锦瑞的思路更开阔了:“虽然这一规定没有更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说明,比如支持起诉的范围、支持人的权限、介入程度等,但毕竟这一原则性规定给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可操作空间。”沙锦瑞分析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也有能力以公益代表的身份支持受害单位提起诉讼。
在这样的思路引导下,睢宁县检察院从直接提起公益诉讼走上了支持起诉的道路。
2 008年4月,睢宁县检察院收到举报:该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二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拖欠该县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却将贷款本息还给了第三人杨春令(化名)。对于这起非常“蹊跷”的案件,检察官悄悄查清事情原委。
原来,早在1999年,二建公司准备贷款,却不符合贷款条件,只得以当时公司副经理杨春令的名义贷款8万元。接着,公司向杨春令出具了借款8万元的借据,并约定了利息。贷款到期后,信用联社多次向二建公司和杨春令催要未果。二建公司认为自己以杨春令的名字贷款,并且向杨春令出具了借条,贷款当然应由杨春令来偿还;杨春令则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去贷款,根本不应该偿还。于是,这起案件成了一个“死结”。
更为蹊跷的是,2007年,杨春令拿着借据,到法院起诉二建公司,要求归还借款本息18万元,法院判决杨胜诉,并已经执行10.5万元。
万般无奈,信用联社只得向检察院求助。如何解开这个死结,成了摆在检察官面前的一个难题。
检察官仔细厘清了此案中的多重法律关系,认为真正的贷款人仍是二建公司,并且信用联社多次向二建公司和杨春令催要贷款,此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检察院决定,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支持信用联社起诉。
经过大量取证,睢宁县检察院向信用社提供证据,支持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真正的贷款人———二建公司,追讨本息,并追加杨春令作为共同被告。
信用联社提起诉讼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三方终于达成协议:由杨春令归还信用联社贷款。2008年8月29日,被拖欠9年之久的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信用联社的干部职工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感谢“检察院帮助我们挽回了损失”。
无独有偶,2007年10月,睢宁县检察院还通过支持起诉,纠正一起食品公司领导和职工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低价购买公司房产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唐颖张厚来)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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