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保险公司:开胸剖腹才能索赔
“投保获赔非要开胸剖腹?”
投保人腹腔镜治疗主动脉疾病,腔镜治疗遭保险拒赔法庭讨要说法
亚心网iyaxin.com讯 (本网记者 董美玉 通讯员 刘巧贞) 因为身患重大疾病,患者摒弃了传统的“开胸剖腹”手术,选择新的医学技术——腹腔镜进行手术治疗主动脉疾病,没想到却因此遭到保险拒赔。
“原想参加了保险,就能为自己的将来保一份平安。没想到交了6年保费,得了大病却被保险公司拒之门外。”提起这场持续了一年的纷争,46岁的周天益(化名)说,这份保险实在让我伤透了心。
周天益说,2002年5月,他和石河子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投保 “终身男性重大疾病(分红型)”险种,每年保险费1905元,交费年限30年,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终身。 保险合同签订后,周天益连续交了6年保费。
去年8月,周天益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经住院诊断为主动脉疾病。随后,周天益在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并通过腹腔镜进行了胸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支架植入术。
依照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而在合同第20条中,对“二类重大疾病”的列举中,其中第四项为:“主动脉手术,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主动脉切除术或移植术。外伤所致的主动脉受损之手术除外。”
“我做的主动脉手术,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二类重大疾病’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约给予赔付。”出院后,周天益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却被保险公司以“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赔。 周天益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保险金1万元。
对于周天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当庭辩称,因周天益的疾病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严重程度,不是通过“开胸或剖腹进行的主动脉切除术或移植术”,而是使用腔镜进行的手术,因此,不在理赔范围之内。是否必须进行“开胸剖腹”手术才算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这一矛盾成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因争议双方对合同中“主动脉手术”的规定理解不同,而保险公司在与周天益订立合同时,没有就条款的内容提请投保人注意或予以说明。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随着医疗水平不断发展,医疗手段就会有所改变,以“开胸剖腹”作为“主动脉手术”的界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周天益重大疾病保险费1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服,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庭审中出示了一份保险公司于2006年统一下发的文件,其中规定:腔镜手术不在剖腹手术之内。中院认为,周天益投保时间为2002年,而保险公司2006年的规定对于周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双方争议在法官多方调解下,最终周天益表示,同意保险公司提出的退赔保费请求,双方终止合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退赔周天益6年保险费11430元;周天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自退费之日起解除。
法官说法
新疆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巧贞: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有义务给投保人说清楚格式合同每一项条款理赔的范围。《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保险公司在与周天益订立合同时,没有就条款的内容提请投保人注意或予以说明,导致双方对合同中“主动脉手术”的规定理解不同,从而产生争议。保险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同样是心血管疾病,过去需要开胸的,现在不需要开胸了,只需使用腔镜打个洞就可以进行治疗,所以,以“开胸剖腹”作为“主动脉手术”的界定,是不符合实情的。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有法可依的。本案因周天益和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最终以调解解决了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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