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11月6日电记者王继然记者今天从天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司法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规定,今后天津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领导干部前,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任命,公职人员学法、考法由此而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据天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天津市司法局局长罗昭介绍,天津市已连续多年实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而此次颁布的条例,则为进一步推行公职人员学法、考法制度提供了立法保障。条例规定,国家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应达到本单位人员的95%以上;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任命,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纳入考察内容;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每年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并将学习培训情况列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
罗昭表示,从以往的工作实践看,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不足、宣传设施不够是制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天津的相关条例为此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