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决定对4年前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而新规中最惹人注目的一个“亮点”,无疑是电子眼位置要向社会公布,且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须在25日内供社会查询。
事实上,由于没有规范使用电子眼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已出现了诸如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极大争议,甚至在广州竟然出现了个别违章司机因惧怕受罚而动手拆掉路边电子眼的极端违法事例。而今,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要公开电子眼的位置并要求电子眼拍摄的违法记录25日内须提供查询,无疑就解除了众多违章司机因忐忑不安而徒添的无尽烦恼,即使是被处罚也只能乖乖认罚。
不难发现,这样的规定不但充分彰显了“阳光执法”的程序正义,而且大大增加了“人性执法”的温暖指数。毕竟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终极目的是维系人们的出行安全,而不是单纯为处罚而处罚。无论是制定了怎样严厉的道路交通法规,还是当初设置电子眼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其初衷大多是为了解决执法人手不足等问题,如果不在一个特别显眼之处或者与电子眼位置尚有一段距离之时,就明确地告知电子眼的设置位置,很难逃脱“诱人违法”和“暗中执法”的指责,也就消弭不了众多被处罚人心中的怨气,甚至会因此带来一些与和谐要素大相径庭的变故。因此,消除“诱人违法”与“暗中执法”自然是程序正义之举,且与执法为民的目标相契合。
人们之所以认为公开电子眼位置等新规定是“阳光执法”和“人性执法”的一部分,还因为这的确能够让行政执法相对人不再处于无助状态。如今,何处设置了电子眼,何处设置了电子眼的警示标志,以及因违章被电子眼盯住并拍摄了有关违章资料后尽快地通知违章人,而不是像以往在机动车验车时被责令缴纳罚金与高额滞纳金,让驾车人和行人知道个明明白白,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包括违章行为)能有一个合理的预期,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因此规范自己的行为且理性地承担因违章带来的后果与责任。
同时,实施公开电子眼位置等“阳光执法”的措施,还将进一步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社会监督。过去时常被指责的个别执法人员躲在暗处的“守株待兔”式执法,以及专门在路口拐角处任意拦车罚款的现象,也将随着电子眼所拍摄和储存的有关违章记录的公开而大大减少,相信没有几个执法人员敢拿自己的职务与荣誉开玩笑,毕竟趋于公正与理性的执法远比随意与违章的执法更能符合民意。
言犹未尽的是,在以往一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争议已频频摆上台面,其中不少执法部门因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而最终败诉。如今,这一问题将会因修法而得到改善。我们期待能有更多的诸如公开电子眼位置的利好措施不断涌现,使公正执法程序正义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与实实在在的具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