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新民)一直有争议的物业管理用房权属问题有了明确说法,新修订即将施行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
新《条例》规定,在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应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服务用房。
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服务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建,并可处以物业服务用房总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物业服务用房总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服务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