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事件主要领导晋职晋级将一票否决
东亚讯(记者 王璐) 11月28日,《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13日通过的《关于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对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帮扶刑满释放人员就业
《条例》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人员;排查、调解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就业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等。
列入各部门和领导绩效考评
《条例》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部门绩效考评内容。
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部门和领导干部绩效考评的内容,检查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善并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奖惩制度。
加强进城务工统一管理
同时,《条例》中还规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及时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做好城乡待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安置待业人员;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就业提供帮助;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统一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区建设内容。
吸毒人员康复卫生部门有责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依法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互联网、广播电视传输设施和网吧的安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及物价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和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做好传染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工作;依法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卫生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组织做好吸毒人员的治疗、康复工作和性病、艾滋病的防、查、收工作。
工青妇应协助制止家暴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依法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及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等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和服务职责,做好责任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骗取荣誉将追究责任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对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人民政府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荣誉称号,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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