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竟售两次 卖主被判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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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全额房款到手的新房,无端竟被法院查封,这对任何一个买房的人来说都不啻于晴天霹雳。家住中山市石岐区的林大伟(化名)就遭遇了这样一单买卖,后经查明,原是地产商此前已经将这套房子卖给了他人所致。
所购房产两年前已为他人所有
2003年10月9日,林大伟从中山市江南房地产公司(化名)花24万元购买了一间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某繁华地段的办公用房,由于工作的需要,林大伟交了首付简单装修就搬了进去。时过半年,林大伟按合同约定悉数交足了购房款,江南公司给他出具了收据和证明。
但之后,林大伟要求办理房产证,江南公司却以“等等看”为由搪塞,迟迟未能同林大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林大伟心中一直惴惴不安。
2005年8月25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某银行与骆民(化名)欠款纠纷一案时,查封了林大伟从江南公司购买的上述办公用房,林大伟一时大惑,后经多方打探,他得知其所购买的办公用房早在他买入的前一年,即2002年9月30日就被江南公司卖给了骆民并为骆民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同年11月4日,骆民以该房作抵押物向银行借款38.9万元,后骆民未按约定向银行清还借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根据案情和骆民提供的房产证判决,银行对抵押物办公用房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对此套房产予以查封。
地产公司行迹败露拒不负责
为了争回自己的房子,林大伟了解情况后马上找江南公司讨说法,然而,江南公司却对其不理不睬,林大伟所有要求都被地产商粗暴拒绝。2008年6月10日,林大伟将江南公司告上了法庭。
“江南公司明明将这房子卖出,且知道其在抵押中,还出售给我,这是明显的欺诈!”林大伟对此愤愤不平,他说,房产商的欺诈直接导致了购房合同的无效,致使其到手的房子不翼而飞。
而对现在涨起来的房价,他称已没有能力购买。林大伟要求江南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24万,并赔偿其损失24万元。
然而,江南公司却持一贯的不予理睬态度,虽然经过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合法传唤,但依然在无正当理由下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
房产商须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江南公司是中山市一家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企业,林大伟在购房中向江南公司已全额交齐房款,房地产公司为林大伟出具了收据和证明。
法院认为,江南公司在该房地产买卖中,故意隐瞒事实将不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房屋出售给林大伟,有失诚信,致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关系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恶意违约和实施欺诈行为的开发商,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一房数卖具有恶意违约和蓄意侵权的双重性。
而由于房屋属于标的巨大的财产,且关系到民生,因此一房两卖的危害性极大。故本案中地产商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判决江南公司返还林大伟购房款24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林大伟损失24万元。判决后,江南公司服判,未提起上诉。
文/记者 姜永涛 通讯员 柳凌、刘彩虹、谢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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