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出卖查封房产
公证机关失察被判赔偿 本报记者 李方
赵某设圈套将其弟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卖给受害人,非法获利数十万元。而在此过程中,公证机关及房屋中介机构均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诈骗案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证处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公证处赔偿高某3.7万元,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高某29.6万元,信息咨询中心的解某退还1.2万元中介费的判决。
2005年8月,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托人到解某开办的信息咨询中心,登记了顺义区裕龙花园某套房屋欲出售的信息。
2006年2月,高某看到信息后,表示愿意购买。随后,高某与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一起去看房,并与所谓的产权人“赵某的弟弟”商定了房价。后高某与“赵某的弟弟”到公证处办理委托提前还贷公证,公证处出具了委托公证书,高某遂将房款37万元给付“赵某的弟弟”。
几日后,高某到产权交易机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得知该房屋因赵某的弟弟涉诉已被法院查封,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高某这才发现,赵某在明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蓄意冒充弟弟设下了骗局。
2006年7月,赵某因此事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因赵某无力偿还被追缴的非法所得,高某遂起诉要求公证处、解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公证处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证处是对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机构,其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证处应对其所公证的内容、公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负责。根据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是由赵某冒名顶替的。公证处审查的内容不真实,对高某因将赵某当作赵某的弟弟而与之交易起到了一定的误导作用,公证处对此应承担失察的过错责任。
房地产经纪公司是售房信息的最初提供者,也是产权人赵某弟弟的贷款担保人,该公司为拿回给赵某弟弟垫付的贷款而极力促成交易,却称对赵某冒充弟弟的事实并不知晓。这说明其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案件交易的所有参与者均提供的是有偿服务,一审法院根据各参与者在交易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及高某自身的过错,所确认的赔偿数额合理,应予维持。
因此,北京二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公证处赔偿高某3.7万元,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高某29.6万元,信息咨询中心的解某退还1.2万元中介费的判决。
侵入交易账户 操纵股票价格
“股票黑客”获刑1年 本报讯初涉股市的安徽人廖某竟然轻易地侵入其他股民的证券交易账户,操纵股票价格。廖某先后动用的其他客户资金总额超过100万元,从中获利6000多元。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这名“股票黑客”有期徒刑1年。
25岁的廖某在温州一家民营企业上班。2007年上半年,他无意间发现申银万国证券营业部的交易账户原始密码是设置简易的弱密码,容易被盗用。经过一番刻意寻找,他发现了200多个尚未修改原始密码的客户。虽然无法从交易账户里取现,但廖某用这些账户的钱和自己账户的钱操纵股票的价格,从中获利。
2007年7月12日至17日,廖某侵入叶某等9人的证券交易账户,选择成交量低的“万家公用”和“荷银效率”股票作为操作对象。他利用叶某等人账户上的资金进行高买低卖,先后动用的其他客户资金总额超过100万元,而他自己则低买高卖。就这样操作了几个来回,他便赚到6625元,给叶某等人造成损失1629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盗用他人账号和交易密码,在他人账户上高买低卖某一股票,同时在自己的账户上低买高卖同一股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在自己获利的同时给他人却造成较大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
(陈东升 包珍珍)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