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法治的内在要求分解、量化,变虚为实、变抽象为具体,将法治的原则转化为易判别、可操作的具体标准,也就是利用量化的指标评价并考核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工作的绩效,被称为“量化法治”
量化评价体系的三个指标本报记者 储皖中
“法治昆明建设量化评估体系”,乍看上去有些令人费解,说白了其实就是“利用量化的指标评价并考核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工作”。
在12月2日法治昆明论坛召开期间,各路专家将对“法治昆明建设量化评估体系”进行研讨。在此之前,记者就“法治建设状况真的能量化吗”、“如何量化”等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具体担纲这一课题研究的部分专家学者。
量化评价意义深远 课题组副组长、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晓辉给记者介绍了这一课题的背景及意义。
张晓辉说,在全市制度创新和软环境建设的大背景下,为一个城市构建科学和实用的法治评价体系,不仅会成为城市制度创新的一大亮点,而且将为昆明市如何完善法治建设、塑造良好的“软环境”提供有效的指引。在2006年4月《中共云南省委关于推进依法治省创建法治云南的意见》出台之后,昆明市第九次党代会明确了建设法治昆明的重大战略决策。2007年4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中共昆明市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昆明的实施意见》出台,提出城市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确定法治昆明建设工作的13个工作重点和开展工作的具体方向,明确了法治昆明建设的领导机制和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今年4月,在全国普遍开展法治城市建设的背景下,昆明市委、市政府召开了“依法治市与制度创新工作会议”,将依法治市工作与制度创新工作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的意见》,再次强调法治昆明建设在全市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以创新方式加强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昆明的要求和措施,将法治昆明建设具体化、目标化。昆明市委、市政府借鉴其他城市法制建设评价的经验,由昆明市委政法委等部门提出了利用量化的指标评价并考核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工作的绩效的设想。
张晓辉说,云南大学法学院有比较深厚的法学学术力量,尤其是近年来我们致力于法律与社会发展的运用研究,我们双方一拍即合,课题组由市委法治昆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治办、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协社法委等部门及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财经大学、昆明理工大学部分法学专家组成,课题组成员共20人。
张晓辉认为,这一评价体系可以使市委、市政府全面了解全市法治建设水平和面临的问题,对昆明市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工作的绩效进行纵向的对比,有利于找准切入点有力推进法治建设,并有具体根据对工作绩效的差别进行奖惩。昆明市法治建设工作量化评价体系的建立过程本身就能极大地提升公共机构和社会大众对“法治昆明”的关注和参与,也是提高公共机构和社会大众法治意识的一场“普法课”,必将对各级各部门积极主动开展法治建设工作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最终将对全市法治进步与构建和谐社会产生长远的推动和示范作用。同时,对外来投资者、各种社会组织、学术团体了解昆明的法治环境提供一个客观参考依据。
四个步骤层层推进 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启梁介绍了这个项目开展的情况。他说,《法治昆明建设工作量化评价体系》的建构和形成将按照四个步骤层层推进(见下表)。
据悉,这个项目从9月启动,目前还处在准备阶段,目前主要从事的是文献的收集、整理和社会调查工作。
据了解,运用评价指标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法治建设绩效进行评估,是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和政府机构十分关注的工作。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在建立城市法治环境评价体系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社会科学院规划项目“城市法治环境评价体系与方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包括由立法、执法与司法、国家投入、公民权利保障4个子系统、15个具体指标组成的评价体系,以评价法治效益的大小、法治能力的高低和法治意识的强弱。
“另外,课题组也参考了一些国际组织的相关评估体系,如世界银行、世界正义工程组织等提出的一套法治评价体系或反腐败指标体系。”王启梁介绍说,“我们还访问了一些资深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等,获取了对昆明市法治历史、现状、存在问题、发展水平的评价。”
三个指标搭成构架 王启梁告诉记者,在设计构架时,要考虑三个方面的指标:独立性指标、执行性指标和普遍性指标(见右上表)。
第一类指标所反映的是“作为一个人文地域的昆明”的法治观念。其中有较多的主观性指标,用以衡量昆明市政府机构、司法机关、人大系统、法律职业者、普通市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焦点团体中人们的法治观念及他们的主要诉求。
第二类指标所反映的是“作为一个行政辖区的昆明”的法治建设水平。针对昆明市的具体情况,将昆明市内的人大、行政、司法等单位的法治建设工作的绩效予以量化。这样的量化指标,对于从历史的纵向维度上,去衡量一个城市、一个单位的法治工作的进步以及可能的退步,将十分有价值。而且,这个层面的指标中,可以根据昆明的实际情况,设计一些相对有特点的指数,突出分析法治建设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使最后的研究成果具有实用性和针对性。为了避免无谓的争论,在这类指标中,我们将衡量指标高低的标准直接与各部门对上级政权所颁布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水平联系在一起。此外,在本类下单设了一个“制度创新”类指标,对“虽然没有上位的具体规则,但与国家政策一致,事实上执行了国家法治建设的方针的地方性立法、行政措施和司法经验”进行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制度创新”类指标在下述第三类(即“普遍性指标”)中也存在,但在第三类指标中,其评价对象不再是“创造性地执行上级法律政策的创新”,其评价标准也不再是“是否贯彻国家政策”,而是是否“开创性地建立当前国家法律、政策中尚没有的,与促进法治有关的体制或制度”。
第三类指标所反映的是“作为一个社会的昆明”的总体法治水平。与第一类“作为一个人文地域的指标”及第二类“作为一个行政辖区的指标”相比,这类指标反映的是在法治原则标准下,昆明在全国乃至全球的人居社区中所处的法治水平。这一层面的指标将上一层面中所忽略(或简略)的、但在法治社会的评价标准中至关重要的一些指标(例如刑事案件的审查,法律的确定性、法律救济的途径等)作为评价的对象。衡量各项系数高低的评价标准也是公认的法治原则。利用这些指标,可以在横向上将昆明与国内外其他城市或社区进行比较,了解昆明的长处和相对的弱项。不但可以在制度层面上起到衡量和促进作用,而且在实用层面上,也可以作为昆明与周边(包括国外)城市、地区竞争力进行比较的参考。
王启梁强调说,上述三类指标(尤其是第二类和第三类)之间并非各自独立而是互相兼容和互相影响的一个整体。
纵比横比主观客观皆包容 王启梁给记者介绍了《法治昆明建设量化评价体系》设计的主要特点。
首先,充分考虑到昆明市的特点,注意到作为“人文地域”、“行政辖区”、“社会”的昆明三者之间的差别,三类指标———“独立性指标”、“执行性指标”、“普遍性指标”,既满足“针对性”,又满足“普遍性”,努力探索建立起一套既可“纵比”又可“横比”,既包括“主观感受”又包括“客观现状”的综合指标体系。
其次,遵循社会科学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注重设计方式、调查方法的科学性。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尤其注意反映民意。
第三,追求评价体系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最后,除了产出《法治昆明建设量化评价体系》之外,这一过程中还会产出更大的效益。一是专家组将就调研发现的问题写作相关的法治建设建议;二是设计出保证《法治昆明建设量化评价体系》能够运行的社会科学方案;三是推动“法治”观念的主流化。
“因此,设计过程将是一个深入研究和广泛调查的过程。”王启梁说。
本报昆明12月2日电
量化评价体系建构和形成的四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