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12月8日电(记者胡锦武 黄和逊)用3年前的低价购买暴涨后的房产,借款3万还款2万的公然索贿……近日,“生财有道”的江西省广丰县法院原院长苏如明因涉案161万元,被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苏如明是江西省第一个在任时落马的法院院长,2004年10月至2007年7月,担任广丰县法院院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苏如明委托姬鸿斌为他在上饶市信州区购买房屋和车库并装修。虽然购房、装修等各种费用共计花费了37万余元,但苏如明在仅付17万元后,就让姬鸿斌写下了“房款已全部付清”的收条。作为报答,广丰县法院很快向姬鸿斌支付了大楼建设工程款265万元。
2006年,苏如明多次向承接广丰县法院新审判业务大楼和广丰县会议中心装潢工程的江西圳昌装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水海提出要其帮助寻找好的投资项目。2006年10月,周水海向苏如明表示,可以将自己2003年预订的店面转让一间给他。苏如明看过店面后,要求周水海按预订时的原价每平方米998元的价格转让两间店面给他,而2006年11月份的市场价格为2235元每平方米。苏如明从中获取差价23万余元。作为回报,广丰县法院很快支付了其装潢款698万元。
2006年5月6日,苏如明打电话给时任广丰县法院政工科长的刘某,声称要去北京学习,向他借3万元钱。一个多月后,苏如明将钱还给刘某时,数目却由3万变成了2万。
此外,2007年1月30日,苏如明指使其司机周某到法院财务“借款”15万元。2007年6月,苏如明在收受贿赂2万元后,指使办案人员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刘廷机判处缓刑。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时认定,苏如明收受、索取财物共计47万元,其中包括他以低于市场价购买的店面中获得的市场差价;挪用公款15万元。此外,苏如明在担任广丰县法院院长期间,447.3万元财产中共有99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据此,法院三罪并罚,终审判处苏如明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赃款1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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