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国企股权激励另设限:增加经营难度系数考核
但如何确定经营难度系数,尚不明朗
汪时锋
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国资委和财政部昨日正式发文,要求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并特别提出,对国有垄断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是否实施股权激励,其考核方式要更为严格。
两部委表示,在考虑是否实施股权激励时,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
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来说,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环节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包括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等。
曾参与上述文件起草工作的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梅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对垄断企业的规定在讨论稿中已经有所提及,但并没有出现在文件征求意见稿中,此次是多方考虑后正式提出。
天强管理顾问总经理祝波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上述表述的主要目的,在于区分了市场化和非市场化条件下对国有企业分别考核的机制。
“类似于石油、石化、电力等垄断企业,其经营情况并不主要受市场条件影响,也就无从按照一般的市场性指标考核。”祝波善表示,“处于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由于其生产经营受到国家政策、宏观调控等多方面影响,可能呈现或暴利或亏损的两极化发展趋势,在上述非市场因素控制下,两部委通过经营难度系数的设置修正了考核指标的偏差。”
就目前的经济状况而言,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企业经营业绩低迷,继而造成国资委对其考核下调及很多连带效应,正是许多国有企业担忧之处。
以电力行业为例,由于年初的雨雪冰冻和汶川地震灾害,已经有电力企业担忧电力行业整体亏损将造成所控股上市公司全年业绩出现亏损,进而失去再融资资格。
曾参与上述文件起草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国企改制专业委员会主任、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脱明忠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垄断性国有企业所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市场机会、市场资源和市场条件,同一般性企业都不相同,区别对待显得必要。尽管出台了上述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实施难度较大。
祝波善对记者说,区分国有企业经营行为的市场性部分和非市场性部分,一直是国资委研究的重点之一,而此次提出的经营难度系数,也是两部委首次提出的区别对待的方式之一,强调了改革的方向。
此次发布的文件还规范了国有控股股东行为,规范了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并明确规定,在境外和境内同时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技术骨干在同一个资本市场实施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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