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陕西频道12月15日电(记者毛海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敦促大会,向30多家被执行单位发布了7条“敦促令”,要求被执行人必须在5日内向省高院报告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此次被陕西省高院敦促执行的案件为高院2007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和2008年受理的未执结的案件,涉及全省30多家被执行单位和个人,案件执行标的从数千万元到近亿元不等,总计涉及执行金额达10亿元。
陕西省高院的“敦促令”共7条,其中包括被执行人必须在5日内向省高院报告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必须在2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及不得妨碍法院依法搜查、清场等执行行为。
如果违背“敦促令”的任何一条,法院将根据情节严重性予以罚款、拘留。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停止发放贷款,停止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股权转让及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转移手续。并进行税务检查、降低企业资质、限制投资融资、置产经营等执行威慑机制措施,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采取限制出国(境)的措施。
此外,法院还会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消极履行协助义务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来源:新华网陕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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