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2月16日电 (记者璩静、黄深钢)近年来,借助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不断出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专家称,由高级法院专门制定防范查处虚假诉讼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极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杰表示。另外,一些浙江基层法院反映,有近90%的办案法官表示曾接触到该类案件,80%表示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根据《意见》,以下几类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根据《意见》,审判人员还应谨慎审查有下列诉讼情形之一的案件,如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且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以及诉讼中有其他异常表现等。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5月,浙江省法院经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达107件。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