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草案提请审议 |
侵权责任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12月22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再次提请常委会审议。
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侵权责任法草案在2002年12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时隔6年,侵权责任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请听中央台记者张华杰、冯悦发来的报道: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向常委会汇报了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有关情况。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方面,草案对汽车出租、出借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李适时说:
(出录音)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草案还规定,买了车但还没有过户,由买方承担出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赔偿责任。
(出录音)
“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拼装、报废以及遭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草案也做出了规定:
(出录音)
“买卖拼装的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草案规定,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务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家属签字,医院也能为危急患者动手术。
(出录音)
“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但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的除外。”
草案同时也规定,患者不配合,医务人员不承担误诊赔偿责任。
(出录音)
“草案也规定了患者的义务,主要是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对网络侵权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不删除侵权的帖子,网站要担责任。
(出录音)
“草案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作了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为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设施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限制在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情形。
(出录音)
“草案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损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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