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采访时发现,该院每份归档案卷最后一页的备考表上,都盖有“经评查合格”的大红印章。该院副检察长刘彪告诉记者,根据该院实施检察业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检察官办结每起案件都要经过督查程序,就像合格产品出厂之前必须有一张经检验合格的“合格证”。
随着《案件督查工作办法》、《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和《加强内部监督配合,保证自侦案件质量的规定》等一整套相关制度的出台,该院检察官办案有了“质检员”。该院案件文书质量平均差错率由2004年底的22.4%下降到2008年下半年的6.7%,案件质量没有出现大错、错案等重大质量问题,检察官办案质量逐步提升。
搭建“质检”平台 为切实解决以往业务建设与队伍管理“两张皮”和业务工作重配合、轻制约问题,2003年初,该院坚持“独立性”、“专业性”原则,设立专职业务督查员,逐步搭建案件“质检”平台。
督查员对办案质量开展专门监督检查,并就督查工作向检察长负责。案件督查归口纪检监察部门,督查结果纳入院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实行兑现奖惩。实现了纪检监察工作向办案各环节、队伍管理向业务各领域的“两个延伸”。同时规定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应当配合督查的工作负领导责任,对需向业务督查人员进行督查备案的案件材料严格限定在2日内,并赋予反贪、反渎部门在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启动业务督查程序的提请权等相关保证体系。
公布“质检”标准 案件是否“合格”,就得有明确细化的标准。该院以提高诉讼效率,规范办案行为为基础,将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分为共同标准和业务标准两类。并根据各业务部门具体承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将每类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划分为小错、中错、大错和错案四级。并将这一标准印发全院。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上问题,将被视为“产品有瑕疵”或“不合格产品”。
规范“质检”程序 该院业务督查工作采取案件评查、重点案件督查与评定案件质量等基本方法,从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文书质量各环节,对本年度内全部案件的质量进行专门监督检查。而只有经“质检”“合格”后,案卷才可归档入库。
特别是涉及初查后未立案,撤销案件或作不起诉决定和被判无罪的,改变案件定性、强制措施、重大情节以及追加犯罪嫌疑人,决定两次退查或公安机关撤案和起诉后撤诉的,提出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承办案件超过法定时限等七类案件的重点督查制定了严格的“质检”程序。规定凡涉及七类重点案件的,各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填写《案件督查备案表》与有关材料一并报业务督查人员备案。备案后,督查员对重点案件进行个案全程督查,并在1个月内做出督查结论,并纳入本院中层干部、科室量化目标考核。
王继然 王玉山 阮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