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记者周芬棉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要求,财政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今日公布了的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细则”并就养路费等收费清退、包含养路费等费用的出租汽车司机“份钱”问题以及如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等问题作出具体部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但是,关于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对于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
通知要求,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要继续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车辆收费征收以及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的清理工作,确保应征不漏。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对确定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在通知实施之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违反规定越权出台上述相关收费项目政策的,必须全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