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景勇)记者25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交警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将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上述原则。
为使适用口头警告的范围更符合各地的实际,还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目前,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天津、上海、重庆等地相继推出对部分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细化措施,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增加了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教育、警告措施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二是明确了具体操作方法,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三是增加了教育的形式和手段。明确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在不具备驾驶人停车接受处理或者遇交通堵塞等特殊条件下,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四是明确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教育、提示方式。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交通违法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坚持减少处罚面、扩大教育面,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教育、警告数量明显增多,2008年上半年教育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达到2800万人次,占纠正交通违法总数的25%,较上年同比上升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