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 (记者张景勇)记者31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语言、语气作出原则规定,要求交警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为进一步规范交警执勤执法用语,杜绝冷、硬、横的现象,工作规范细化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的规定,要求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同时增加了对当事人提醒:请当事人签字时,要提醒当事人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内容;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后,要提醒驾驶人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遇有执行交通管制措施等情形时,要提醒当事人前方正在实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卫任务或者发生了交通事故,指出绕行路线或者提醒其耐心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