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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5日讯(记者 王斌)我省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整体调整水平月人均增加115元。增加的养老金将于春节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这是记者今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2005年至2007年,我省曾先后3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70元,增幅是过去所没有的。2008至2010年3年的连续调整,月人均增加额将会超过前3年。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的调整办法加大了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借鉴外省市一些好的经验和作法,今年我省的调待办法继续与退休人员缴费(工作)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月增加2.5元的养老金(去年的标准是1元),年满70周岁以上的再增加20元。实现了公平与激励的有机结合,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同时,按照国家的批复意见,我省这次调整的重点倾斜对象是4类人员,即具有高级职称职务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建国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40元的标准,提高了调整水平。另外,我省还对娄烦等44个艰苦边远县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加10—15元的养老金。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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