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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车轮”、“罚款”……这是长沙市泊车有限公司对在咪表泊车位内未按规定刷卡交费的司机作出的“处罚”。市民纷纷质疑,一家公司怎能有“执法权”和“强制权”?泊车公司却理直气壮地搬出了市政府的“红头文件”当“挡箭牌”。
一名律师认为这份“红头文件”不合法,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了合法性审查申请,很快得到了“变通规定”的回复;另一名律师认为“变通”回复很难说服人,于是继续申请对“问题红头文件”作出全面审查,彻底纠正或废除不合理规定。
挑刺“红头文件”的接力赛引起了社会关注。法律界人士认为,公民挑刺“红头文件”热情高涨的背后,是立法的有力支撑。这反映了法治政府的新气象,也说明了公民对法治政府的热切期盼。
“红头文件”接受监督可促进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可有效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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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赵文明
1月4日,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长沙律师李梦琳给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邮去一份申请,请求法制办对长沙市政府前几年发出的一纸“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此前,长沙律师李志员已就此文件的合法性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了审查申请,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进行过答复。
针对同一份“红头文件”,长沙市两名律师先后上书省政府请求审查,犹如上演了一场挑刺“红头文件”的接力赛。李梦琳告诉记者,她挑刺“红头文件”的底气来自于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部突破我国行程程序立法空白的规章,对“红头文件”作出了全程全方位监督的规定,其中提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政府法制部门须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政府一纸通告,被泊车公司当成了“令箭”:罚你没商量,锁车轮更没得商量。市民们纷纷质疑,一家公司有“执法”的权力吗?有“罚款”的权力吗
记者了解到,被李志员、李梦琳两名律师接连挑刺的“红头文件”是“长政发(2004)43号”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市区咪表泊车管理的通告》。
这份通告称,为缓解市区临时停车难的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长沙市区部分路段划定了咪表泊车位,同时组建长沙市泊车有限公司,具体办理咪表泊车有关业务。通告还规定,凡在咪表泊车位内泊车未刷卡计费的车辆,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泊车管理人员应要求驾驶员刷卡计费;驾驶员离开了车辆具体停车时间不详的,按停车一日计费;拒不刷卡缴费的,泊车管理人员可限制车辆驶离;强行驶离的,由市泊车有限公司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缴。
通告发出后,泊车有限公司在实施过程中的粗暴“执法”,受到了市民的广泛质疑。
长沙市民王先生去湖南省人民医院办事,将车停在了路边的泊车位上。因为没有咪表IC卡,王先生没有刷卡就离开了。大约20分钟后,王先生办完事回来,发现4个着制服的泊车员正在锁自己的车轮。“他们说我没有刷卡停车,得罚96块钱。”王先生说,他在缴纳了“罚款”、补办了100块钱的泊车卡并交了20块钱的工本费后,才得以离开。
咪表泊车公司是否有罚款的权力?记者采访了几位泊车员。
一位王姓泊车员告诉记者,他们都是根据长沙市政府的文件收费的,并没有违法。他说:“按照《关于加强市区咪表泊车管理的通告》第三项规定,驾驶员离开了车辆具体停车时间不详的,按停车一日计费,所以我们收取了96元的泊车费。如果不交,我们可以限制其离开,手段就是锁住车轮。”
“泊车公司完全是拿着鸡毛当令箭,市政府为什么会发出这样的文件呢?”随着市民的投诉不断被当地媒体曝光,市民争议的焦点转到了长沙市政府下发的那纸通告。此事也引起了律师李志员的注意。
两名律师上演了一场“挑刺接力赛”:在第一位律师获得“变通”的回复后,另一位律师并不满意,继续申请对“问题红头文件”作出全面审查,要求要么纠正,要么废除,而不应仅仅是“变通”
“我是在报纸上看到车主的投诉的,我的第一感觉就是这种收费极其不合理。泊车公司说是根据长沙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收取的,职业思维告诉我,这个文件的规定可能违法了。”李志员告诉记者,那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已经实施,于是,在2008年10月24日,他按照该规定的程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了“长政发(2004)43号”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申请。
“泊车公司只是民事主体,不是执法行政主体,无权进行罚款。它与泊车驾驶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形成的关系是典型的民事合同关系,应当由民事法律调整。”李志员说,“确定泊车时间是泊车公司和车主双方的义务,时间不明确时不应完全推责于车主。泊车场地租赁费用,可以刷卡预付,也可以确定时间后付。"驾驶员离开了车辆具体停车时间不详的,按停车一日计费"的规定,没有尊重客观事实,增加了驾驶人的义务。”
收到李志员律师的申请后,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与文件的执行单位———长沙市泊车有限公司进行了沟通和协调,并于2008年12月18日给李志员做出复函。复函中,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表示,该公司同意在咪表泊车管理工作中进一步规范操作,将“驾驶员离开了车辆具体停车时间不详的,按停车一日计费”的规定,变通为“值守员发现泊车位内停放的车辆未刷卡计费的,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报公司核准收费”。
对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的审查结果,李志员律师基本满意,但他同时表示:“复函只用到"变通"两个字,而不是废除或更改,多少有点遗憾。”
“政府下发的文件如果有问题,要么纠正,要么废除,这样的变通回复很难说服人。”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的回复在湖南某网站全文刊发后,立即引起了一些网友的争议,一直关注此事的律师李梦琳就是其中之一。
“我觉得上次审查不全面,所以我请求省政府法制办再次审查该文件。”李梦琳对记者说,通告中规定“拒不刷卡缴费的,泊车管理人员可限制车辆驶离”,而限制车辆驶离的办法就是用大锁锁住车轮,你不交费的话,泊车管理人员就不给你开锁。因此,这条规定明显是变相赋予了泊车管理人员强制权,而泊车公司作为一个公司应该没有强制权。
1月4日,李梦琳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邮寄了一份申请书,请求省政府法制办再次对这份“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当前,在个别地方,“红头文件”存在着杂、乱、多、不规范等问题,甚至成了部门争权、乱收费的依据。而在湖南,公民之所以敢于挑刺“问题红头文件”,主要是因为立法保障给了他们充足的底气
据记者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三个月以来,已有多起公民挑刺政府“红头文件”的事情发生。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一直有些神秘的“红头文件”不再神秘了。
杨娜在长沙市岳麓区某学校当了12年的临时工,单位一直没给她办社会保险。2007年4月28日,杨娜看到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临聘人员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为此,杨娜申请了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单位同意为杨娜办理“五险一金”。
同年,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厅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按照这个通告规定,对于杨娜这类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可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就意味着,单位只需从2006年起为杨娜补缴养老保险,但这样,她的养老保险就少了10年。
杨娜为此找到了律师李志员。李志员认为,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一年下发的通告与通知明显冲突。2008年10月9日,李志员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提请审查,要求审查通告的合法性。11月6日,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经过审查,建议停止执行后发布的通告。
记者了解到,这也是自2008年10月1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以来,湖南省第一例因公民挑刺而面临被叫停的“红头文件”。
“公民挑刺"红头文件"热情高涨,反映出公民对法治政府的热切期盼。”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超华作出如此评价。
据介绍,“红头文件”其实就是规范性文件。当前,在个别地方,“红头文件”存在着杂、乱、多、不规范等问题,甚至成了部门争权、乱收费的依据。
“在清理和规范"规范性文件"这个问题上,湖南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之前,《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就实施了。按照条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都可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组织研究、审查,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等不适当的“红头文件”,将被依法责成修改、废止,或由人大常委会直接予以撤销。同时也可以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法制部门必须要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的30日内作出处理。
“湖南立法保障公民监督"红头文件",是公民挑刺政府"红头文件"热情高涨的主要原因。”唐超华认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可以有效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红头文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又是政府权威的象征,一旦出错,影响非同小可。“红头文件”接受监督,既可以真正保证政府的权威,又能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本报长沙1月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