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天河法院对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及其弟董德伟、同学赵书亚被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董德伟和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获刑4年及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100万元。
听判后,三名被告均表示要上诉。
文/记者刘晓星
对于董正青涉嫌泄露内幕消息一案,天河区法院先后于2008年7月18日、8月1日两次开庭审理。
天河检察院指控:董正青在任广发证券总裁期间,从2006年2月至5月,多次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董德伟,并指使董德伟买入和卖出延边公路股票。董德伟利用该内幕信息,于2006年2月23日至10月18日,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资金账户大量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共投入资金人民币7000余万元买入延边公路股票1457万多股,卖出获利人民币5000多万元,并将本金和账面盈利全部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亿多元。
其中,董氏兄弟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2006年5月10日至6月5日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获利人民币2284.67万元。2006年5月,董正青又将内幕信息透露给被告人赵书亚。赵书亚即利用该内幕信息,在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人民币101.73万元。在庭审中,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
在判决中,天河法院对董正青泄露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这一内幕信息;董德伟、赵书亚利用内幕信息非法获利的指控予以认定,并指出,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经密谋,由董德伟、赵书亚伙同他人向中国证监会作伪证。其间,董德伟指使多人迅速提取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全部资金。
同时,法院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董正青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的共同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故指控董正青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天河区法院认定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追缴董德伟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焦点一:
“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是内幕吗 对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的争议,法院认为: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由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直接导致延边公路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信息一旦公开将对延边公路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而且在2006年6月5日延边公路发布公告之前,延边公路从未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该信息,因此,“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属于内幕信息。
对于此前庭审中董正青称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应为6月2日的说法,法院认为,2006年5月10日,广发证券出台方案,确定以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为“备选壳”。由于该方案中借壳目标公司明确,有具体的借壳工作安排,该消息一经公布将对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的证券价格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2006年5月10日应认定为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
焦点二:
董正青有没有向董德伟泄露内幕 董德伟在庭审中称,他从来没有就延边公路的问题向董正青求证过,买入延边公路是冲着延边公路股改的题材及其基本面和技术面出发的。
然而法院认定,董德伟是在董正青的建议下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该股票。理由有三:一是董正青、赵书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董正青向董德伟泄露内幕信息并要求董德伟购入延边公路股票;二是董德伟买入或卖出延边公路股票的时间点,与董正青供认的“要求董德伟买入或卖出该股”的时间点吻合;三是董正青、董德伟在中国证监会展开调查后有一系列异常行为,如在向证监会汇报确定借壳延边公路后,董正青突然无故要求使用IPO方式上市及要换壳“石炼化”;董德伟指使多人迅速将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超过1亿元资金全部提现;董正青联系赵书亚帮董德伟作伪证,后董德伟、赵书亚等人结伙串供,制作假借据,向证监会作伪证。以上这些异常行为反映了董德伟企图掩盖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心理状态和真实意图,印证董氏兄弟存在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
焦点三:
董正青有没有向赵书亚泄露内幕 法院认为,董正青向赵书亚泄露内幕信息,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该股票。
首先,赵书亚、董正青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赵书亚于2006年5月11日致电董正青询问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信息,董正青答复延边公路是“备选壳”之一,操作性强,上市快;辽宁时代操作性小。之后赵书亚就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其次,延边公路于2006年5月11日已经发布澄清公告否认借壳,此时买入该股风险大增,但赵书亚仍从次日开始突然持续大量地买入该股,在5月底又大量抛售,该异常交易情况亦印证其内幕交易的事实。
焦点四:
董正青是否“选壳决定人” 此前,董正青辩护人称其只是“高级打工仔”,对于选哪个壳没有最终决定权。法院认为,董正青自2003年6月至2007年6月一直担任广发证券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有决策权。从2006年2月开始广发证券董事会即已授权董正青领导的班子负责借壳上市工作。期间一直由其主持借壳上市工作,并参与了决定借壳延边公路从酝酿、讨论、研究到确定的过程。董正青在其提交的辞职申请中亦自认是借壳上市的主要领导者、决策者、推动者和参与者。因此,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的总裁,主持并参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工作,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何为“非法获利”惹争议 对于被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到的其他意见,法院也一一答复。
哪些股票该记入非法获利?董德伟的辩护人称,在检察院指控的1000多万股中,有部分是在5月10日内幕信息形成前买入的,不应记入非法获利。法院认为,内幕信息公开前,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买入或卖出股票,均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因此,董德伟所持延边公路股票,不管是否是5月10日之前买入,只要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其获利都是内幕交易非法所得。
通话记录证据缺失有没有问题?法院认为,电话通讯记录是辅助性证据,只能证明曾经通话,不能证明通话内容。检察机关的证据足以证明三名被告的罪行,通话记录缺失不影响罪名认定。
公安机关有非法取证吗?在此前庭审中,三名被告均一口咬定公安机关非法取证。法官表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存在逼供和诱供。三名被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并且有证人证言,足以采信。
现场:董正青倒地咆哮“我要讲话!”
与前两次庭审情况一样,昨日的天河法院被旁听人员挤得水泄不通。
三名被告在9时许入庭,他们均穿着蓝色运动衣及橙色的广州看守所背心。董正青头发花白,但气色不错,入庭时向旁听人员微笑致意。董德伟和赵书亚神情较董正青略显紧张,但在回望亲属时同样面带笑容。
在法官念判决书的过程中,三名被告均安静倾听。当被问到是否要上诉时,三人斩钉截铁地表示要上诉,语气尚且平静。但是当法官说“请法警带被告人退庭时”,三人几乎同时扭动身躯企图挣脱法警。董正青激动高呼:“我有话说,这不是公开宣判么?我要说话!”法官表示,可以让他们简要陈述上诉理由。
第一个发言的赵书亚在对法官辛勤工作表示了感谢后,忽然话锋一转,称该案早已超过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法官当场驳斥称,该案已依法申请了延期审理,不存在程序违法。紧接着,董德伟高声指责判决不顾内幕交易的逻辑,断章取义。法官再次提醒:“这不是庭审,你可以提出上诉理由,具体的材料可在庭后书面提交。”董德伟像完全没听见似的继续“慷慨陈词”。在制止无效后,法官要求法警带三名被告退庭。在董德伟、赵书亚被带离后,董正青忽然咆哮:“我还没说呢!我要讲话!”任法警怎么拉都不走,最后索性倒地,被拖出了法庭。旁听席上,有两名女子掩面而泣。当记者庭后询问其中一人是否被告家属时,她急步离开的同时称“不方便发表意见”。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