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采纳法院建议 劳动争议办案出新规
仲裁当事人获准查卷复印
本报讯(记者张蕾 通讯员王丽英)朝阳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部分仲裁机构依据劳动部1993年颁布的《办案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查阅复印卷宗,法院认为该规定不符合公开、公正的原则,于是于去年10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送了司法建议,希望修改相关规定。
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调查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的陈述和举证情况,如果当事人在法院诉讼中作出与仲裁阶段相互矛盾的陈述,对方当事人也需要以仲裁笔录等仲裁时的材料作为反驳证据。由于仲裁机关与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案卷转送机制,因此通过当事人查阅复印仲裁材料,是简便易行的方法。但实践中部分仲裁机构以劳动部1993年10月18日发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55条至第57条的规定为由,不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案卷材料。
依据该规定,只有法院和案件代理律师才有权查阅劳动争议仲裁卷,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都无权查阅,更无权复印。即便有权查阅的人要摘抄案卷材料,也需经仲裁机构批准。记者了解到,目前不服仲裁裁决到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大,且有大幅增长之势。以朝阳法院为例,2007年该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67件,2008年则增至2853件。许多当事人因举证需要往返于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但却因为部分仲裁机构不允许查阅复印卷宗材料而受阻。如果每个案件均由人民法院到仲裁机构调取卷宗,一方面无形中占用了司法资源,加大审判工作压力,同时也不利于高效审结案件。因此,朝阳法院于去年10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对相关规定予以修改。
据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司有关人士最近电话答复朝阳法院表示,收到司法建议后,该部十分重视,专门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了解了所涉条文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导进行了汇报。该人士还表示,原办案规范并未明确不允许当事人复印案卷材料,是将有关权力赋予给各仲裁机构自行掌握,但部分仲裁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比较严格,以至于不允许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
据悉,修改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9年1月1日颁布并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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