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毫无悬念连连败诉
1999年10月10日,郴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定我还须向黄生福支付“本息及滞纳金等合计499万余元”。
我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认真听取我的合理意见,并在时任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派心腹到省高院政治部某位负责人处活动后,草率地作出维持原判的结论。在我的强烈要求下,省高院进行再审,再次维持了一审原判。我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院发现了案件的重要疑点和问题,指令湖南省高院再审,但是,湖南省高院一意孤行,第三次判我败诉,维持原判。
无奈之下,我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在收到我抗诉申请3周后,湖南省检察院向省高院发出暂缓执行建议函,省高院就没执行(省高院当时下了拍卖书拍卖我的公司)。这时,当时的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代表郴州市委市政府去大闹省检察院,用不投检察院的票来威胁。省检察院只好又给我下了一个函,说我的案件不符合条件,不予立案。
执行:“拍卖”如同霸占
我败诉后,郴州中院法院4次查封玉溪公司,省高院4次暂缓执行,予以解封。
玉溪公司自从1998年开始重新盈利,当年盈利600多万,2000年的时候,我们一年生产十几万吨水泥,利润在一千多万元。法院执行玉溪公司时,公司的流动资产不少于1300万,法院将整个公司全盘拿走根本没有结算,而当时我那样规模的水泥厂每年的经营权最少是300万。
2002年5月31日,在时任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的多次非法干预和亲自指挥下,郴州中院居然张冠李戴,将本应对我的执行变成了执行玉溪公司的财产权。理由是:黄生福在玉溪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我了,我是大股东;执行玉溪水泥厂就等于执行彭北京个人。
郴州法院最后以所谓拍卖9年租赁权的形式,以总价580万的超低价格强行将玉溪公司拍卖,卖给了一个叫欧阳秀芳的人,据说此人也是黄生福的马仔。这样一个水泥厂被如此贱卖,无异于被强占。
在执行过程中,郴州中院执行局长郑建华、庭长兰海等人于2000年前后在我处先后以白条拿走61万元现金,8年过去了,不管我如何讨要说法,郴州中院始终拒绝说明这笔白条款的去向。
决斗:十年抗争无果出此下策
我不明白,股权转让应该在签订协议之后30天内到工商去办理手续才有效,而我们签署内部协议后根本没有去工商局变更,因此到现在为止黄生福还是玉溪公司的股东。其实,在后来的诉讼中,我才明白,我和黄生福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来就属于无效协议。包括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龙翼飞等人在内的很多法律专家后来告诉我,协议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玉溪水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变动须召开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并形成决议;二,公司法规定股东变动,应当经过变更程序;三,前述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规定的利息支付方式严重不合理,显失公平,因为该规定说,如果我没有按时付清全部转让款,要对已经付清的部分也要承担高额利息。
我本可以不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只是因为我作为一个农民,不懂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才被黄生福勾结法官欺凌至今。这起判决,别的不说,光说郴州中级法院无视国家命令不许保护高额利息和不承认利滚利的计算方式,将一个我本来已经付清全部款项的债务关系,活生生计算出几百万的利息和滞纳金,这就足见郴州中院有多黑,有多残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这审理曾锦春受贿案件的过程中,有关司法文件明白显示:黄生福曾向曾锦春行贿200万元,曾锦春亦在法庭上明确承认,为了干预这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他曾接受黄的巨额贿赂。让人惊愕的是,作为明明涉嫌犯有行贿罪的人,黄生福至今逍遥法外。
南方周末的记者与南都的记者等都和我一起去找过郴州市中院的院长李晓龙,但李晓龙根本不搭理我。我万般无奈只好出这个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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