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21 05:11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证照不全或过期擅自组织生产的一律关闭
拆除关闭煤矿和非法盗采的矿窝、矿点一切设施
参与非法开采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
证照不全或过期擅自组织生产的一律关闭
拆除关闭煤矿和非法盗采的矿窝、矿点一切设施
参与非法开采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
本报讯(记者杨珏)近日,临汾市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通告,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各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是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开采行为。对证照不全或过期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对证照齐全,在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处以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对煤矿法人和负责人处以3万元至15万元罚款;对超层越界开采的,一律实施关闭,并依法处以10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造成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严厉打击一切非法开采行为。对关闭煤矿和一切非法盗采的矿窝、矿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炸毁、填埋,拆除一切设施;对非法盗采组织者,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没收一切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4至5倍罚款;对非法盗采组织者,构成犯罪的,按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从重严惩;参与非法违法开采活动的务工人员,不受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是严厉打击为非法开采提供服务的行为。为非法开采提供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事实,依法按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罪论处,并处罚金;为非法开采提供井下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的,设施一律没收销毁,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为非法开采提供运输的,一律扣押没收车辆及所载煤炭,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为非法开采提供场地储煤的,没收储煤,对储煤场予以取缔,恢复地貌,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非法煤矿所产原煤,进行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一律按销赃论处。
四是严厉打击各类参与、包庇、保护非法开采的行为。对参与非法开采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包庇非法开采行为,或为非法开采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严肃惩处国家公职人员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失职渎职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及时报告、查处违法非法开采的,一律予以撤职或开除。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顶风作案或经调查被发现的一律从重处罚。
同时,鼓励对非法违法开采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按临汾市政府《关于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行举报的通告》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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