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委员和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委员日前联名给记者来信,认为影视剧改编文学作品要依法尊重原创作者的权益。他们说:“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原创作品的作者和著作的权益,是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保障。
”
电影和电视剧的繁荣,极大地依赖作家原创的文学作品,作家笔下的文学形象,是影视创作的基石。然而,近年来,某些现象令人堪忧。他们举例道:影视作品制作完成后播映,原著名称、原著作权人的名字,往往会莫名其妙地消失不见;宣传活动和海报上,导演和演员被大肆渲染,而原创作者或剧本编剧,却成为被影视制作公司和大众“遗忘的角落”。一旦影视作品产生轰动或是获奖,不仅新闻媒体常常忽略作品的原作者,剧本改编者也很少能够进入奖励机制。
两位委员认为,由于受到商业利益的驱使,文化迎合世俗,追崇导演和明星,而小说原作者和剧本编剧,被淹没、被遗忘,已成惯例,甚至因此而引发法律纠纷,产生负面效应。这不仅损害了文学原著者的权益,也有悖于著作权法。
目前,保护原始创意已成为世界共识,这在国际版权法——《伯尔尼公约》中有详细的条款。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基于上述认识,王兴东和张抗抗建议:在“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等国内大型影视评奖中,增设“最佳剧本改编奖”。尊重和保障原作者和改编者的双重权益,使我国的影视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为科学有序。(记者 李韵)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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