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4日电 (记者孟凡波)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垄断性以及行政权力的介入,导致大量寻租行为的发生。寻租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使得一些市场主体、利益集团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逃避社会监督,采取多种手段,置社会利益、公共利益而不顾,把房地产市场变成聚敛钱财的豪赌市场。为此,全国政协委员、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与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郭松海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建立房地产社会监督委员会,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房地产社会监督委员会,发挥社会监督独特的自身价值和法制功能。 社会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进行的监督,它采取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形式,对房地产市场各个主体进行的监督;它是一种“民主监督”,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因而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它具有超然性、独立性,因而更显示出独特的自身价值和法制功能。应探索建立民间各阶层人员组成的评议会,对房地产相关问题进行集体审议,通过发表意见或建议、参与监督评议等工作,实现其监督权力运行的功能;通过监督,把社会权利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使之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切实实施问责制,以期监督所产生的影响与作用,在某些方面可超过国家机关的监督。
二、房地产社会监委会的监管内容和功能。 房监会监督包括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如土地市场招投标是否公开、透明,有否有作弊现象;房监会要会同地方政府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对不按城市详细规划指标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对市场各主体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对房地产市场存在内部认购,哄抬房价,欺骗客户,误导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地检举、控告,配合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时予以严肃查处。房监会监督还包括与房地产市场运作相关的内容:如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发展规划制定及其落实情况;在各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廉租房用地的供应情况,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及廉租房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三、建立房地产社会监督的法律体系。应制定房地产监管法规,完善房地产市场法律体系。 要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制定监管政策及政策实施程序,明确处罚对象和处罚办法;要制定《房地产监管机构管理规定》,明确房地产社会监督委员会机构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配备、工作范围等,从法规上规范机构的权力与责任,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的实施细则和复议程序等。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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