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民生问题,建设和谐社会,需要依靠法律手段。立法机关应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及时制定、修改法律,进一步将民生问题的解决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这已成为许多今年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的共识。
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近年来,百姓身边的民事侵害时有发生,案件逐年增多。
按照“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这一立法思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过去的一年中迈出了坚实的脚步: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涉及民生的重要法律颁布实施或提请审议。心系百姓、以人为本,成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鲜明特色。
其实,重视民生立法,也是社会发展对立法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初期,急需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所以那时的立法更多围绕经济领域进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社会利益群体的诉求开始在法律层面表现出来。到了现在这个阶段,则需要转向经济领域立法和社会领域立法并重。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和谐。
追根溯源,社会矛盾的产生源自利益的失衡,而法律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工具,可以对社会利益做出“再调节”。“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立法工作,就要求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法律条文的制定上以改善民生为着眼点,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在我国过去的改革发展实践中,经济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失衡现象不仅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在立法领域同样存在。主要为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而进行的民生立法,长期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从而逐渐演变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性瓶颈。
许多涉及亿万群众和整个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要么有关草案仍待审议,要么处于讨论起草阶段,立法任务颇为繁重。同时,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有不少需要通过明确立法予以解决,而对这些新矛盾、新问题,往往还缺乏足够深入的了解和立法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社会民生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这种相对失衡的状态开始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以改善民生为重点”更加突出了立法为民的理念,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不断完善的社会立法,将更有力地承担起解决民生问题、破解社会矛盾的现实任务。
社会领域立法之于经济领域立法,私法之于公法,程序法之于实体法的不平衡,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正逐步得到解决。中国立法正在民意引领下以关注民生的视角,开始了一次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的历史性转型。
|
老有所养:由谁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