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区8.0级特大地震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政府财政承担了灾后重建的主要责任,预算外支出与转移支付大幅增加,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如果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就建立一个巨灾保险基金,或是地震巨灾基金,到现在积累30多年了,应当能够解决汶川大地震的更多问题,老百姓能够更快地得到保障,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得到真正的实惠,国家的压力也会减轻。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认为,加快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有效应对巨灾损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急迫课题。杨超委员建议:
(一)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政府、社会已形成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共识,从国家政策角度来说已经具备了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前提和条件。相关部门应加快对巨灾保险的研究,在《保险法》中增加巨灾保险的有关内容,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满足我国巨灾保险的迫切需要。
(二)要为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提供强力支持。应尽快设计单独的地震保险、洪水保险以及冰雪保险条款,同时利用国家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率,提高保险公司的巨灾承保能力。
(三)要建立有效的巨灾保险基金积累渠道。建立以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社团、个人等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多层次巨灾保险基金。重点通过财政拨款、保费收入、社会捐助和投资收益四个渠道汇集巨灾保险基金。
(四)要加强对巨灾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建议委托具备相关条件和能力的大型、优质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和运作巨灾保险基金。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方面的优势,又可以充分利用其理赔渠道,在巨灾发生后及时补偿安抚受灾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五)要积极进行巨灾保险基金试点。巨灾保险基金可以先从单一险种、单一地区开始试点,获取可靠的资料与经验,逐步进行扩大和推广,如建立地震保险基金。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是在地震等巨灾发生后一至两年内建立了本国的巨灾保险制度,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情况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时机和条件基本成熟。
(六)要吸收借鉴国外经验、参与国际合作。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比如在地震保险产品精算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美国等相似地区的数据,综合比较地质结构、房屋抗震能力来作为产品精算的基础;再如在风险转移机制方面,我们可以与国外保险机构合作、发行巨灾保险债券,来构建多层次分散承保风险体系。(人民网记者赵蓉整理)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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