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友君:
恶性欠薪者
应追究刑责
羊城晚报北京消息 特派记者许琛、尹安学、崔朝阳报道:恶性欠薪应入罪!一份由广东省两届劳保厅长接力倡议的议案第四次被递交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保厅长刘友君昨日向大会提交议案:修改《刑法》,增加“欠薪罪”有关条款,追究恶性欠薪者刑事责任。
刘友君介绍说,恶性欠薪案件通常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其对劳动者财产权的损害常常比盗窃、诈骗、侵占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一些劳动者因追讨欠薪采取堵路、跳楼、冲击政府、自焚等极端方式。
刘友君透露,自2008年10月份发生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沿海地区不少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发生了大量欠薪逃匿事件。仅广东省2008年第四季度,就发生因企业倒闭、经营者欠薪逃匿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148宗,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05%,涉及劳动者26111人,欠薪金额10051.44万元。不尽快对恶性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欠薪逃匿风潮将愈演愈烈。
刘友君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在〈刑法〉中增设欠薪罪的议案》,建议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增加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有能力支付工资,拒不支付的;或者拖欠工资后隐匿、转移资产,责任人逃匿的;或者拖欠工资后拒绝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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