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际对比,我国的社保缴费率明显偏高,因而严重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天津市委员会主委欧成中对记者说,“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一方面需要正面的宣传,另一方面还必须对社保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这样,才能为实施《劳动合同法》创造宽松的条件。”
欧成中委员说,《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社会上引发较大争议。有人批评《劳动合同法》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忽视了用人单位的权益。
但是经过调查,《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不满意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雇主)就要为员工(雇员)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增加用工的成本,使企业负担上升。由此看来,与《劳动合同法》配套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争议的焦点,争议的实质是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负担过重,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没有为实施《劳动合同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欧成中委员指出,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涵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在全国基本统一制度下,养老保险缴费率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28%、医疗保险缴费率为12%、失业保险保险缴费率为3%、工伤保险缴费率为0.5%-2%,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8%,五项保险合计缴费率在44.3%-45.8%之间。其中:企业承担的缴费率33.3%-34.8%,职工个人承担的缴费率11%,公共财政补贴的缴费率1%。也就是说,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下,企业每支付员工100元薪酬,就要再拿出33.3元-34.8元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而员工除去自缴的社会保险费,真正拿到手的工资仅为89元。
欧成中委员给记者列举了了几个国外社保缴费率,并和中国的情况进行了对比。他说,我国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是28%,而德国为18.7%、日本为17.4%、美国为15.3%、智利为13%。香港强积金缴费率是10%。又如:我国的医疗+生育保险缴费率为12.8%,而德国雇主仅平均缴纳6.4%,台湾地区全民健康缴费率仅为4.55%。我国的社保缴费率与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相比,企业负担明显过重,难以承受。
欧成中委员分析了我国社保实行高征缴费率的原因。他说,主要原因是新旧制度转轨,产生了巨额的社会保险隐性负债。改革前,企业负责为自己的职工支付退休金。进入统筹后,已经退休的“老人”的退休金,财政无力承担,只好转嫁给所有参保单位。在新体制下,所有在职人员不仅要为自己未来储备保障资金,还要为原来的退休人员支付保障资金。在公共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只好让“新人”为“老人”买单,造成双重负担。不仅如此,各省市的社保缴费基数本应该和最低工资标准接轨,但为减少基金收支缺口,有些省市规定的社保缴费基数甚至超过最低工资标准60%以上。此外还有个别社保险种费率设定不合理。此外,有些制度规定脱离实际。例如:退休人员不负担医疗保险缴费。以天津地区为例: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退休人员医疗个人帐户不仅在单位缴费中划拨占了54%,而且还消费了统筹基金支出总额的73%。
欧成中委员建议: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一方面需要正面的宣传,另一方面还必须对社保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这样,才能为实施《劳动合同法》创造宽松的条件。他提议,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各级政府要增加社会保障投入。为了实现扩大就业的目标,各级政府要践行“公共财政”理念,中央和地方财政拟应适当安排资金,增加社保支出,补贴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其次,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结构。当前,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为12%,其中企业承担9%、员工承担2%、公共财政补贴1%。公民基本医疗属于公益服务范畴,政府理应承担较大责任。现行的医保缴费,政府补贴的比例明显较低。公共财政拟应提高缴费率1%-2%,相应降低企业、员工的缴费率。此外,退休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缴费。
第三,要取消和降低部分险种缴费率。取消生育保险,将其并入医疗保险,企业可以减少缴费率0.8%。同时,鉴于各地普遍出现失业和工伤基金大量结余,失业和工伤两险拟应相应降低缴费率。现在企业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率为2%,可考虑减至1%。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率为0.5%-2%,可考虑减至0.5%-1%。他最后提出,解决新旧体制更替形成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还要通过出售部分国有资产;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监督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运营;做实做大养老保险个人基金帐户等途径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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