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勇代表 切实加强法院对减刑的实质审查
本报记者 邓红阳
近日,在河南代表团驻地,记者见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代表时,他神情庄重地说:“我向大会草拟了一份关于完善减刑制度的建议。
“由于减刑制度不完善,减刑条件不科学、程序不完备,缺乏有效的制约,导致罪犯‘入口紧出口松’现象较为突出。”谈起减刑制度的法律依据,这位拥有法律硕士学位的高院院长打开了话匣子。
“我认为,目前的减刑规定过于模糊,既难以有效保障罪犯的权利,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张立勇拿着一沓厚厚的资料说,目前,法律没有规定罪犯所犯罪行的轻重与减刑幅度的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将罪犯所犯罪行的轻重作为确定减刑幅度的酌定条件,刑期越长,减刑幅度越大,刑期越短,减刑幅度越小,甚至没有减刑的机会,实际上造成重刑犯罪比轻刑犯罪更易减刑,不利于罪犯特别是轻刑犯的改造。
“法院审理减刑案件的程序不明确。刑法规定,对于减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但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合议庭应当适用哪些法定程序审理减刑案件。”张立勇说,法院对减刑的审查易流于形式。
张立勇认为,我国法律对减刑案件的审理方式较为模糊,法院在实践中大都采取不公开的书面审理模式,法官根据执行机关的建议书与报送的罪犯表现材料只能在形式上判断是否能减刑,并没有与罪犯进行直接的接触,无法真正核实罪犯的改造情况。
“基于办理减刑案件中出现的弊端,我认为,应通过繁简分流的方式予以规范,形成规范的减刑程序制度,用程序制度来保障罪犯减刑的权利。”张立勇建议,在减刑程序上,除规范监狱内部的一套减刑程序制度外,还需要通过制定单列的减刑法、减刑条例或修订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或制定监狱法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从而使减刑的程序环节更详细、具体、周密,更利于保障罪犯获得减刑权。
“应尽快确定执行机关建议减刑、检察机关监督减刑、审判机关居中裁定的诉讼机制,增加减刑案件审理的透明性和对抗性。”张立勇认为,法院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应通过公开听证、提审罪犯、核实证言、案后回访等审理方式进行,实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实质审查和公开审理。
为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审理减刑案件,张立勇还建议,可考虑将管制、拘役、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下放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将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下放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将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案件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修改为报备。通过繁简分流,使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能够集中力量审理重大刑事犯罪的减刑案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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