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官员被问责须公开道歉
本报讯 (记者/曾妮) 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获广州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责令公开道歉”被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式之一写入《办法》当中,这在国内还是一个创举。
自2003年非典事件以来,官员问责已经常态化。当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等问题时,通常都有官员公开承担责任。近年来,各地也陆续出台有关领导干部问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使之制度化。比如,深圳2005年出台了《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广州市的花都等区此前也自行制订了相关问责办法。
在全国范围来看,广州制订官员问责办法并不算早,但广州在制定过程中结合了目前官员问责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行制度改良,因此显得亮点颇多。比如“责令公开道歉”被写入《办法》,作为一条制度固定下来;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也能作为问责线索;等等。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明确了问责内容、问责方式、问责程序,使领导干部问责制进一步规范化。其问责范围包括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此外,对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领导干部,以及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也参照该《办法》执行。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陈天祥指出,实施问责制的前提是行政责任明确界定。比如当前市民关注的瘦肉精问题,有五、六个部门都在管猪肉,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谁应该出来负责?只有职责清晰了,问责才有依据。
《办法》亮点(点评: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
一.党委领导也要问责
此次广州出台的问责办法指明要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除了区政府、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之外,区一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也被列入问责范围。
点评:目前对官员进行问责时,多是政府“一把手”出来承担责任,而党委书记则较少被问责。“这种情况太多了,网民都有意见,为什么地方党委就不承担责任?”
二.在原岗位犯错,调职后仍要追究责任
前任犯下的错追不追究?在原岗位的过失,是不是通过调职后就可以“一笔勾销”?不!《办法》第二条规定:“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点评:问责应该无界限,只要是与问题相关的责任人都应该追究。如果调职、升职之后就不必负责,难以服众!
三.问责后一年内不得提拔
《办法》明确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点评:现在一些官员在被问责之后,很快就调到别的岗位上,大多都是平级调动,网民对此意见很大。这是“虚假的问责制”,应当尽量避免!被问责后应当适当给予降职处分,这样“问责”才具有威慑力。
四.问责结果公开
《办法》明确,问责事项的承办机关为市纪委或市监察局,决定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承办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向决定机关提交调查报告,由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决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
点评:以往政府习惯“内部解决问题”,对于问责、处分结果总是“有选择性的公开”。我认为问责原因、问责结果、问责方式等信息应当完全公开,这样才能服众。
五.官员担责将被“责令公开道歉”
《办法》明确了八种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其中,“公开道歉”已经是官员担责的一种常见方式,但把“责令公开道歉”写入问责办法在国内还是一个创举。
点评:以前“革命靠自觉”,官员有了过失,道不道歉就看他有没有那个自觉。把“公开道歉”制度化很好,领导干部首先要坦承自己的过失,只有敢于承认错误,才有改正错误的勇气!公开道歉也能体现对老百姓负责的意识。
5类过失将被问责
决策过失
1.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法律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
2.超越权限擅自决策。
3.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4.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
5.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6.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
执行过失
1.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
2.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3.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法纪过失
1.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
2.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
3.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
4.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
社会管理失职
1.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2.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事件。
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
4.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5.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
其他
在公众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利用工作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亲属谋取利益。
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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