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热点:零负团费虚假广告等
“甩团”最高罚50万元
本报记者 李立
《旅行社条例》发布后,一些从业人员认为,尽管该条例加大了对旅行社40项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但似乎独缺对甩团行为的规范。
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赵晓光明确表示,对甩团问题,可以根据《旅行社条例》第33条和第59条的规定加以规范,即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与领队不得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将处旅行社最高50万元、导游与领队最高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据国家旅游局介绍,当前,大多数旅游者投诉最多的问题:一是零负团费,旅行社以低报价吸引旅游者参团,然后在旅游行程中诱导甚至强迫旅游者购物消费和参加自费项目;二是虚假广告,旅行社对其服务标准、旅游行程等事项作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与说明,而实际旅游行程却远达不到广告标准;三是合同违约,旅游行程约定之后,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兑现旅游合同确定的行程、完全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对上述问题,《旅行社条例》都作出了相应明确规定,如严禁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此外,条例还规定,合同订立后,旅行社及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等。
为了确保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旅行社条例》规定应当将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作为旅游合同的必备事项。同时还规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工商、价格、商务或者外汇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有义务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据悉,国家旅游局即将出台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正在与有关银行共同研究制定关于保证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与保监会制定关于旅行社责任险的规定。
本报北京3月1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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