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今日出台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首次对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统一规范。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规定,排污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其违规排放期间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2至5倍的罚款。
在目前正在实施的环境法律中,赋予环保行政部门有一定自由处罚空间的法律不是一部两部。不仅如此,按照有些法律规定,环保行政部门自由处罚的空间还相当大。如何公正依法用好自由裁量权一直以来为人们所关注。
处罚可从五千元到五万元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为了节省运输和处置费用,江西省上饶市某企业的职工李某偷偷把工厂里的废渣运到偏僻地方,正准备倾倒时,被刚好路过此地的环保执法人员发现。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68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和5万元之间有10倍的处罚空间,到底是罚5000元还是5万元,不光当事人心里没底,就是执法人员也觉得难办。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些都是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所作出的规定。其实,在这部法律中,类似的规定还远不止这些。比如,对于企业私设暗管排污的,环保部门可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环保部门可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等等。
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专家王灿发介绍,在现行环保法律中,给予环保行政部门这种自由裁量权力的法律不止水污染防治法一部,像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都有这样的规定。
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法律既然给环保行政部门如此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那么,权力会不会被滥用的问题一直为公众所关注。
所谓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解释,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个别地区出现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由此滋生执法腐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司长杨朝飞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没有回避问题。
他告诉记者,正是看到了有权力被滥用的问题,并要遏制滥用的问题,环境保护部才出台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
之前,湖南省、福建泉州、北京平谷等10多个地方环保部门已经开始实行相关规定,对环保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行使进行规范。
意见可操作性较强 “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得不少,但好用的不多。”在环保法学界被公认的这一问题,可以说是困扰环保部门的一个大问题。
“我们这次出台的意见就是吸取了这样的教训,在起草之初,就把可操作性放在一个重要位置。”据杨朝飞介绍,就意见的制定环境保护部做了大量的调研。同时还对湖南省、福建泉州、北京平谷等10多个地方环保部门实行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比对。
另外,从意见规定的细致上也对可操作给予了保障。
据杨朝飞介绍,意见共有24条,涉及准确适用法规条款、合理把握裁量尺度等四个方面。
具体到环保部门如何合理把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尺度?杨朝飞说,意见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环境执法实际,针对具体违法情节规定了相应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单位个人“双罚”、按日计罚以及多个行为分别处罚等量罚尺度。
“比如,对私设暗管偷排、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对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对此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对环境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实行"按日计罚",依法累加计算罚款额度。”杨朝飞说,一些法律所给予环保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在意见里被具体化了。实际上是环保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被加上了限制。
对于“冲突”问题,意见也进行了明确。比如,关于环保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冲突。意见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环保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有具体授权的,被授权的法规优先适用;没有具体授权的,部门规章优先适用。
环保部门规章和其他部门规章冲突的问题。意见明确,环保部门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不一致的,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优先适用;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国务院裁决。
“当然,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难以全国统一。”对此,杨朝飞的解释是,环境保护部建议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一批自由裁量权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参照标准,使同一地区、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他透露,环境保护部还将适时研究制定关于法定具体罚款幅度的参考性指南。
本报北京3月2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