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9日讯记者周芬棉中国证监会27日发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将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由证券发行“把关人”保荐机构来承担,为此对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书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
依据要求,保荐机构应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对本次证券发行明确发表推荐结论。在发行保荐书中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或者风险,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均应予以充分关注和揭示,并详尽、完整地陈述分析,就主要问题的解决情况予以说明。
作为证券发行的把关人,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工作底稿。由工作底稿记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
作为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的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两部规章皆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