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三大法宝”
□张玉新
目前,由于忽视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缺乏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和行之有效的案例指导制度,同时也受法官素质制约和社会大环境影响,致使一些法官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破坏司法公正,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首次被以较大篇幅并单列一段写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先行一步,出台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建立案件指导制度和说理制度,法官裁判应当参照最高法院或省一级高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自由裁量的方法和理据,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其实,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官和司法来说是必需的。任何国家,无论其法律在表面上如何完备,都无法对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及即将发生的案件情况包罗万象,任何立法者都无法做到法律规范与现实案件的一一对应。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完全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简直是天方夜谭。现代法治所能做的是,采取规范和监督的方式,尽量压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使法官谨慎行使。显然,“指导”和“说理”都是对症下药的良方。“指导”就是让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个标杆,有所比照,避免无所适从。而“说理”就是让法官摆出支持自己进行自由裁量的全部事实和法律理由,一方面促使其自圆其说,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其在说理过程中发现问题,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
另外,要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仅有“指导”和“说理”尚嫌不够,还必须增加一个要求,即“公开”。就是要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下,随时接受案外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挑刺和评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指导案例”,裁判过程中“说理”是否充分,事实和法律理由是否站得住脚都置于阳光下。这样,不仅完全消除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的腐败空间,而且还给法官以无形压力,促使其提高法律素养,严密审慎审案。
在这个问题上,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对我们很有启发意义。比如在美国,各级法院法官都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却几乎没有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质疑。为什么呢?打开美国法官的判决书,我们就会清楚地发现,保障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的“法宝”主要有三个:一是它的判例制度,二是它的说理制度,三是它的公开制度。特别是“说理”,每个判决书都对判决结果进行了全面周密的论证,包括支持的理由和反对的辩驳以及社会上可能出现的疑问。试想,在这样的严密制度下,自由裁量权怎么可能会被法官滥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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