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购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没“落地”?
市财政局指“粤15条”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
未有明确执行政策前仍按旧规定做
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我属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为什么还是按1.5%税率来缴契税?”昨日,有不同市民向本报记者报料,表示没有享受到“1%契税优惠”。广州市财政局指出,3月初出台的“粤15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跟国家的规定不一致,目前能享受1%契税优惠的依然是“符合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情况,而并非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
对于另有市民表示其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通过房地产商缴税也没有享受到1.5%的优惠,市财政局表示,市财政部门一律不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或代收契税。若市民自行委托房地产商代为申报缴税的,应索要契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90—144平方米房仍不能享受减税优惠
今年3月3日,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9]16号,简称“粤15条”),其第十条规定,“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其契税按1%征收”。执行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而根据广州目前的规定,“普通住房”是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
看到这个消息的罗女士很高兴,“这样我就可以买100平方米左右的房了”,但日前到某楼盘咨询时,却发现按1%缴税的条件依然是“90平方米及以下”,也就是说,90~144平方米的普通住房依然按1.5%来征契税。
“新规定都出台两个多月了,为什么还没有按新规定做?”罗女士提出疑问。
对此,负责契税征收的广州市财政局表示,目前广州市符合减税优惠的条件依然是“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这是依据《广东省契税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7号文的规定。
市财政局指出,若将个人首次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按照1%征收契税,与财税[2008]137号文的规定不一致。2009年3月11日,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要求财政部门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和违背国家财税政策的规定,应拒绝执行。
“因此,对广州市个人首次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按1%征收契税难以执行。”市财政局指出,针对这个问题,正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在没有明确具体执行政策前,减税优惠依然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契税最好自己交,委托房地产商要承担风险
市民林先生则反映,他符合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条件,但却没有享受到减税优惠。林先生日前在海珠区某楼盘购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普通住房,但是通过房地产商缴契税时,却被告知要按1.5%来缴,“我是首次购房的,为什么还要按1.5%来征税?这样我要多花4000多元呢!”不过,记者以顾客身份拨打该房地产商销售人员电话时,销售人员却表示,首次购买9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是按1%来征契税。
广州市财政局则表示,市财政部门一律不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或代收契税。若购房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商代为申报缴纳契税的,应充分考虑和承担相应的风险,督促受托方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缴纳契税,并索回契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市财政局曾于去年底发布《关于重申商品房契税缴纳方式的公告》,明确广州市契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购房人应在办理《房产证》前,自行到财政部门在商品房所在地设立的契税征收点申报缴纳契税。申报时,须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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