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访问题是农村社会诸多矛盾的集中反映,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基层工作的突出难题。探寻化解农村信访矛盾的有效途径,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农村信访呈现五大新特点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各项支农强农政策的推行,以往农村干部向农民“要钱要物”导致的信访问题明显减少。
但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农村信访也呈现出新特点:
一是利益博弈型的信访不断增多。 不论是农村“七站八所”事业单位改革还是县以下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推进过程中,都有大量人员被推向社会。这些原本待遇较有保证的人员,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很多人的生存质量相对有所下降,甚至陷于贫困。出于对这些群体的同情和化解信访的目的,对有些问题基层开了些口子,由此导致同一群体的要求不断升级,其他群体竞相效仿,博弈型信访不断增多。
二是诉求相近群体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 各级党政组织对信访问题都普遍比以前更加重视,近年来,越级信访有下降趋势,但是基层信访量仍然持续增加。信访人员彼此交流信访经验,通过信访获得了利益后炫耀攀比的现象很多,再加上通讯方式的现代化给信访群体的联系以更大便利,信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呈现不断提高的态势。
三是涉法涉诉类信访不断增多。 由于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对涉法涉诉类信访也同样登记、受理和交办,很多当事人的案件正在司法机关审理过程中,就开始到各级信访部门信访,以达到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目的。这种现象鼓励了当事人的信访,致使越级信访中涉法涉诉问题数量不断增加。
四是恶意登记胁迫基层政府的进京上访不断增多。 很多信访群众知道省以上的国家机关一般不直接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具体问题,一般是通过信访的登记、通报、催办督促基层政府解决问题。因而在进京上访时,上访人并没有指望到北京能解决具体问题,而只是通过进京向基层政府施加压力。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信访投机和职业化代理信访牟利的现象。
五是以非法方式反映诉求的信访不断增多。 为了扩大影响,信访人在信中夸大问题的严重性,误导上级党政领导。为了施加压力,上访人经常采取围堵办公场所,打横幅、穿状衣等方式,甚至有意识散布谣言,鼓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起哄。这类上访,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
四原因致农村信访呈现新特点 农村信访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就目前农村信访呈现的新特点而言,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群众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和部分群众欠缺法治意识。非法上访的增多反映了部分群众在维权意识增强的同时,法治意识却明显欠缺。一些群众往往以个人、小团体或宗族的利益出发要求基层干部,一旦达不到自己意愿就上访;有的要求解决问题的心情迫切,对执法机关按法律程序、按时限办理的案件,提出额外的要求而引发信访。
二是现行的信访考核体系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越级信访。近些年来,上级党委政府把越级信访量作为对下级党委政府考核的内容。在考核中往往存在简单化倾向,主要考核越级信访的数量和群众信访的激烈程度。上级对信访人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一般不作甄别,为那些恶意胁迫基层的信访人留下了投机空间。使得信访成为部分群众要挟基层干部的手段,基层干部不得不满足部分群众的无理或过分要求,以换取他们息访的承诺,承诺人往往得寸进尺,其他本不准备上访的人也竞相效法走上上访道路,陷入恶性循环。
三是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问题的受理,把对司法处理不满意的群体吸引到了信访队伍里。目前设立在各级政府序列之下的信访机构,其定位并不十分明确,正逐渐在由传达社会信息的渠道变成解决纠纷的正式机构,甚至越权处理司法机关已作出法定判决的案件。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到信访部门上访,信访部门不加区别地受理并要求司法机关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不光是越权,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同时也变相鼓励了上访。
四是司法机关对恶意信访和非法信访的处理失之于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并非全是群众的错误认识,在一些地方,的确存在不问情理,只要群众闹一番,领导就开口子,突破政策答应信访人诉求的现象。这样的口子一旦开了,就会引发更多的闹访。
化解农村信访矛盾需健全五项机制 任何社会都存在冲突,都需要正常的冲突修正制度,信访是传达化解社会冲突的重要渠道,完善信访体制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信访缓和化解社会冲突的功能。
一是为农村群众提供更加规范科学的诉求反映渠道。为了减少社会成本,应该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技术的便利,搭建起从基层可以逐级反映到最高层的民意表达常设网络平台。至少在乡镇级,有条件的可以在村一级设立终端,民众可直接上网反映诉求,没有上网技能的可以委托村级终端的服务人员代为表达。
二是完善信访考核体制。对信访的考核,主要应该看是否存在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如果存在,应该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如果不存在,对恶意信访的当事人不但不能助长,反而应严肃批评教育,违法信访的,则应及时严厉处罚。
三是对涉法涉诉问题,信访部门不予受理。必须维护司法机关独立、最终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威。要给予当事人更多、更彻底的司法救济。但是不能把涉法涉诉问题引入信访渠道,否则,将把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引向人治,使法治更难实现。
四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在信访体制调整中,有必要建立人大代表和上访人员之间的制度性联系。农民有诉求可以首先找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也应当积极主动地做上访农民的工作。通过这种信访体系的运作,可以将大量冲突化解在基层,密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五是规范当事人信访行为。对待部分群众的无理缠访要坚持原则,不可姑息迁就,可以机动灵活地运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如公开听证、公开咨询、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以及当事人近亲属参与等方式,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促使当事人息访。对以极端行为违法上访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打击,不能因为迁就少数人,损害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者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江苏铜山县政法委书记 苗加清)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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